关于“华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18-10-30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602588号“华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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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3838636号“华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邮件传输、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表”与引证商标“华表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且无其它部分可与引证商标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