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尼!“小米XIAOMI”玩具商标被驳回!

时间:2018-10-22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上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9898605号“小米XIAOMI”商标在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等商品上予以驳回的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小米公司注册“小米XIAOMI”玩具商标被驳回!这样的商标名都不能通过?

      据悉,在2016年5月9日小米公司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包括游戏器具、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等在内的28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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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小米公司的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驳回决定。对此,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第5494366号“小米米”商标及第10438255号“小米生活”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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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小米公司对这样的决定,并不能接受,随后变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

       经审理,商评委与2017年12月11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商标还是出现商品的类似商标,据此决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而小米公司对这样的决定并不满意,继而向北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小米公司的基础商标“小米”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中的“小米”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小米米”和引证商标二“小米生活”,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

        随后,小米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及整体含义均不同,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产生混淆,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如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只有小米公司提交证据试图证明诉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而引证商标持有人并未参与进来,而且小米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并未显示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对诉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