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月亮公司申请的“月亮节”商标被驳回

时间:2018-10-08

    每年中秋都有月亮陪我们过节,可是你知道月亮也有自己的“节日”吗?按照节气来说,其实跟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都能算是“月亮节”,可自20138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组织者启动首届“蓝月亮节”以来,这个节日可以已经成为一年一度的大型商业盛会,虽然没有成为民俗传统,但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只是虽然活动搞得风风火火,在商标界却屡屡碰壁,据悉,蓝月亮公司打算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的“月亮节”商标,近期以“带有欺骗性”为由而惨遭驳回。蓝月亮公司于2016714日提出注册申请“月亮节”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服务等第41类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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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蓝月亮公司自然是不服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的,于是在20175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21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蓝月亮公司因而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据此,法院于201842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随后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蓝月亮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

    而该枚诉争商标由汉字“月亮节”构成,包含“节”字,容易使人联想到与月亮有关的传统节日,如中秋节、元宵节等。如果允许其注册使用在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功能、用途等产生错误认识,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我们反复强调过,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必须满足消费者通过辨别不同的商标来实现其选购的目的,同时,法律对于带有欺骗性的、容易在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认知错位”的商标必然会有禁注规定,以此避免消费者发生难以识别、无法通过商标辨认进行正常选购的情形发生。

    也因此,商标申请人对于欺骗性商标的禁注规定有所了解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以免一时大意犯禁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