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图形”商标引新加坡与香港公司10年纠纷 到底该属于谁?

时间:2018-09-04

    图形商标因为其的独特性,很容易让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动物等图形商标更是如此,如果一个牛图形注册了25类服装商标,它具备着其不同的影响力和市场。而这个25类服装类的牛图形商标却不平静,它引起了新加坡捷高公司与香港兴南国际公司长达10年的商标斗争,新加坡捷高公司三次起诉上诉,三次败诉,引起了广大人们的讨论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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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对第3410340号“牛图形”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被异议商标系香港兴南国际于20021219日申请注册,20085月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

     

    20085月,新加坡捷高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的第1265873号“BRAUN BUFFEL及牛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抢注,侵犯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同时,新加坡捷高公司主张香港兴南国际一贯具有抢注恶意,损害了相关公众的利益;此外,新加坡捷高公司称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兴南国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当注册。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新加坡捷高公司于199712月申请注册,19994月被核准使用在鞋、服装带(衣服)等第25类商品上。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6月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香港兴南国际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香港兴南国际独创,其早于2001年便申请注册了案外商标,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且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香港兴南国际主张新加坡捷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系由其独创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注及不当注册。

     

    20019月,香港兴南国际提出第1992120号“沃奇玛AUCHAMO及牛图形”商标(下称案外商标)的注册申请,20055月被核准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

     

    新加坡捷高公司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香港兴南国际系恶意抢注,侵犯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同时,新加坡捷高公司称其已针对与香港兴南国际就案外商标展开的撤销争议纠纷案已在法院审理当中,据此请求商评委中止审理该案,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有结果后再审理该案。

     

    据悉,新加坡捷高公司曾于200811月针对案外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后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评委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针对被异议商标,2014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件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案外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案外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整体构成有一定差异,故香港兴南国际关于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的主张不成立。但是,商评委认为新加坡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牛图形”作为商标权利归属及捷高公司将之作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香港兴南国际有限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驳回了香港兴南国际的诉讼请求。

     

    新加坡捷高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表示仅对商评委所作裁定中在先著作权的认定有异议,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同样驳回了新加坡捷高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