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底鞋”瑞士商标注册接连“碰壁”,被认为商标“缺乏显著性”?

时间:2018-07-17

    提到世界著名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鲁布托)的红底鞋,毫不夸张的说,全世界所有爱美的女人都无不为之痴迷。它是由法国高跟鞋设计师克里斯提·鲁布托设计。红底鞋是Christian Louboutin的招牌标识。该商标(红底鞋)2010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网站上进行了国际公告(注册号为G1031242)

     

    案件回顾:为了使红色鞋底设计在瑞士同样获得保护,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以下简称“CL)作为申请人,向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提出了红鞋底标识在瑞士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然而却惨遭“碰壁”—2016427日, 在Christian Louboutin公司诉瑞士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案件(案件号b-6219 / 2013)中,瑞士联邦行政法院以国际注册第1031242号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瑞士的领土延伸申请请求 。

    原告CL公司认为:该标识适用于国际商标第25类鞋类,另外,CL在申请书中对商标的描述为“红色标识应用于鞋底的位置”,(如下图)处于特定位置的标识,属于位置商标。在显著性上,原告认为,所申请的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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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商标的图样用虚线勾画出商品的整体,是为了说明该标识的位置,其仅就红色的鞋底部分要求保护)


    瑞士联邦行政法院认为:商标显著性必须分别通过对所申请的标识和位置的分析来进行评估。首先,“红底鞋”商标只是一般的的图形商标,红色也只属于单一的颜色,因而该标识并没有显著性;其次,若标识缺乏固有显著性时,可以与特定位置的结合产生固有显著性。然而,该产品图形元素的位置是平庸的,往往只是装饰,并不具显著性。 

    在本案中,法院还认为贴在女士鞋底的商标,并不是十分特殊或醒目的位置。有证据表明,在瑞士市场上几家高跟鞋的生产商也是在鞋底下着色,红色的高跟鞋鞋底并不和当前的设计现状有什么不一样,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认知并不容易,所以缺乏显著性。


    红底鞋在我国的商标注册也不顺利

    据悉,这已经不是CL公司第一次商标注册被驳回。早在2010年,CL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红鞋底标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然而,商标局同样以图形标识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CL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

    CL公司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申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决定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我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后因不服商评委的驳回申请,CL公司于201529日以商评委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两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那么,使CL屡遭“碰壁”的位置商标和显著性究竟是什么呢?

    位置商标指将指定使用商品的特定位置的立体形状(或图案、颜色)等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位置属性,属于非传统商标。除了位置商标外,非传统商标还有许多样式如动作商标、颜色商标、全息图商标以及非可视性商标。位置商标的注册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显著性、非功能性和可描述性。

    显著性是位置商标注册三要件中的实质要件。它的定义是:该标识已被消费者视为商标,并可以指示和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美国学者就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显著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商标的显著性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固有的显著性,即用作商标的标识本身就是显著的。这类标记一开始即具有显著性。二为获得的显著性。即有的标识本来并不具有显著性,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因生产者的大力宣传使用,从而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了密切的联系,由此获得了比标识本身的意义更加明显的含义(又被称为"派生含义""第二含义"),因而获得了显著性。这种显著性就被称为获得的显著性。

    又栽在“缺乏显著性”这块大石头上的CL公司貌似对瑞士联邦行政法院的判决并不满意,日前它已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到目前为止,法院还未对该案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