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商标侵权案实在让人头疼

时间:2018-06-29

    说起动漫,许多人还停留在我们小时候看的动画片程度,随着动画的不断发展,动画所表达的内容、情节,越来越丰富,其画面也越来越精彩。而我们小时候流行的动画片,如三眼神童、四驱兄弟、足球小将、大力水手和中华小当家等等,都逐渐离开了我们的视线。而近日,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以商标侵权的形式再度出现在我们的眼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由睿智保诚知识产权跟大家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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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头儿子商标案涉及公司及个人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成立于20130605日,经营范围是服装、动漫、玩具、创意作品及产品服务等方面。其声称拥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的商标、卡通形象的相关版权。旗下的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于此案中为被告。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成立于2007318日,出品了《哪吒传奇》、《小鲤鱼历险记》、《乌兰·其其格》、《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熊猫和小鼹鼠》等多部国产动画精品。

    二、事情经过

    5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大头儿子”商标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注册和使用“大头儿子”商标(下称“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为刘泽岱所谓“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系在相关剧本及文字作品基础上所作,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进行创作,并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其转让给杭州大头公司。且杭州大头公司提交的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不能证明为刘泽岱底稿。也就是说,刘泽岱作品表达内容已无法确认,杭州大头公司并未实际取得刘泽岱作品实际内容。因此,杭州大头公司主张的权利并不成立。

    央视动画作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出品单位,经过长时间、广范围的持续播放,使得作品名称以及作品中的三个人物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识别力。争议商标中“大头儿子”及对应拼音“DATOUERZI”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央视动画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且争议商标中所含图形与央视动画作品中的动画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美术作品著作权。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公司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相关法律界专家认为,该案意义在于作为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出品单位的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强保护。在先权利,指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除央视动画外,任何人无权在相关商品上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品名称,也无权使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字样,更无权使用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形象。

    媒体报道显示,杭州大头公司曾在2017年两次因未经央视动画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衍生品开发,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数案共需赔偿央视动画合计超百万元。

    其实除了此次的事件,有关大头儿子的商标事件还有很多,其案件焦点在于其设计出来的时候的版权,应该归属于谁。由此可得,企业在委托他人设计形象的时候都需要事先签订合同,避免日后卷入侵权事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