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30
台州市椒江区:8万项知识产权合规奖励和2万项专利资助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20日。
椒江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区域产业经济中的创新驱动促进和引领作用,加快椒江区知识产权创造、应用和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市场运行环境,释放企业创新动力,提升区域发展潜力,促进经济优质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优质发展的若干政策》(区委办〔2019〕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促进企业商标和品牌建设,具体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每年在预算中安排区级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
第三条奖励对象。
在椒江区或台州湾集聚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在椒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机关、团体和社会团体纳入椒江考核指标。
椒江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地址为准)。
有一个以上专利权人的,以第一个专利权人为准。
第四条奖励范围。
(一)新授权的发明专利;
(2)PCT专利申请;
(3)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
(4)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
(五)通过国家标准认证;
(六)中国驰名商标;
(七)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
(八)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
以上项目必须当年获得,撤销后重新获得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对当年授权的每项国内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同年,个人在本地区申请发明专利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项。该单位当年申请发明专利资助,获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二)通过PCT在国外每申请一项专利奖励1万元。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省级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和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授予10万元和5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8万元。
(五)企业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并通过表彰奖励8万元。实行标准备案制,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审核。
(六)将8万元和2万元奖励给新认定的省、市专利示范企业。
(七)对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认证商标或受保护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八)获得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一)材料封面、项目申请表;
(2)申请主体资格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企业须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个人须提供椒江区银行卡复印件;
(3)证明文件。
项目1、国内授权需提供台州市椒江区专利证书和专利授权奖申请表;
第2项需要提供PCT国际受理通知书和付款发票;
项目3需提供相关文件或获奖证明;
项目4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文件;
项目5需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或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
项目6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第7项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或证明文件;
第8项要求身份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应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个人签名。项目1不需要提供附件1材料。
第7条报告要求。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的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纸质封面和平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截止日期为次年3月31日。逾期,视为放弃奖励,不予受理。
第八条奖励基金管理。
(一)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符合要求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成立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发现有欺诈行为的,需全额返还其已领取的奖励,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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