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告“滴滴打球”,看看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0-10-30

      “滴滴”告“滴滴打球”,看看法院怎么判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0月27日披露,近日审结“滴滴球经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责令被告滴滴球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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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小菊公司和邯郸公司是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乘客;交通信息;14229622“滴滴”前后专有权持有人对“出租车运输”等服务的注册商标。被告滴滴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微信官方账号、网站、公司装修中大量使用带有“滴滴”、“滴滴”字样的“滴滴经理”等标识,提供高尔夫、格斗、卡丁车等场地预定、教练课程及教学预约、文化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16年3月31日,被告将公司名称由“北京陈豪易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两家公司主张滴滴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驰名商标“滴滴”第14229622号的合法权益,因此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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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了商标滴滴(编号:14229622)的宣传使用时间、地理影响范围、公众知晓度和认可记录,认定该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经达到驰名水平,构成注册驰名商标。被告在网站、官方微信账号、员工名片上显著位置使用含有“滴滴”或“滴滴”字样的标识。,总体上构成了对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解为上述服务体系是由滴滴商标所有人的原告提供的,或者与该服务体系有特定联系,如许可、关联企业等。,这是一种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定,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陈豪易蓉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保龄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将其用于商业目的。坚持滴滴品牌意识明显带有主观性和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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