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屡被侵权,服装业如何防李鬼

时间:2020-10-28

    一、魑魅魍魉齐添乱,李鬼内鬼俱发难对服装企业而言,目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冒...您还可以阅读:   商标侵权

    屡屡被侵权,服装业如何防李鬼

      

    一、魑魅魍魉齐添乱,李鬼内鬼俱发难

    对服装企业而言,目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冒充李逵的李鬼,包括恶意的假冒、仿冒和冒牌;另一种是窜货,窜货的当事人一般是权利人的经销商、代理商等,是不折不扣的“ 内鬼” 。根据两者侵权主体与权利人的关系,前者常被称作外部侵权,而后者被称作内部侵权。

    外部侵权,包括伪造、销售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与品牌服装企业特有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品牌服装的混淆;还有,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等。这些行为都属于直接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比外部侵权,以窜货为主的内部侵权隐蔽性更强,对企业的破坏更大。所谓窜货是指某一区域的经销商受利益驱动,违反合同的约定,把所经销的产品跨区域销售,造成市场价格混乱的恶性营销现象,这类现象在服装行业尤为突出。由于窜货的服装出自厂家生产的真品,更是增加了识别的难度。

    二、内部维权制度立,架构不同效果异

    为了获取侵权信息,遏制侵犯企业商标权的行为,不少服装企业都在内部建立起了相应的制度,从组织架构上看,不同的服装企业负责商标维权的部门并不相同,主要分成两类,一类隶属于法律部门,另一类在市场部门设立,由于部门之间沟通的效果不可能是理想的、透明的,所以设在不同的部门,效果并不相同。

    在法务部门配备商标维权人员,相关人员在商标维权中会较好地注意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保全,在与司法、行政、公证等部门的协调中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利于在可能发生的后续诉讼中争取主动。目前,有些公司还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独立于法务部门之外,在知识产权部门设置商标维权岗,专业性更强,在配合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方面得心应手。但是,法务部门或是知识产权部门对市场侵权信息的获取往往要依赖其他部门,时效性相对较弱。

    把商标维权人员设在市场部,也是一些服装企业正在采用的方式。市场部对于服装企业而言,是一个传统的重要部门,市场部的特点是员工人数多、分布广,基本上,多数服装企业产品能销售到的地方就有市场部的员工。市场部的员工开拓各地市场的同时,较容易获得市场上侵权信息的第一手资料,对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直观的感受,有利于辨别轻重缓急,提高企业维权的效果。

    在一些服装企业,还成立了专门的维权打假部门,通过处理外部举报、内部反馈,及时地处理市场上的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利益。在人员素质、组织效率较高的企业,单独设立的维权打假部门会兼具法务部门的专业性和市场部门的及时性。

    三、巧借东风助维权,善用外力防撒旦

    随着侵权行为日益增多,李鬼、内鬼横行,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已经略显不足,所以不少服装企业都开始借助外力获取侵权信息,不少企业也取得了较好的维权效果。这些外力主要包括公权力的介入,以及聘请专业的第三方维权团队。

    公权力是私力救济失效时重要的保障,服装企业一旦发现市场上的侵权信息,可以向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反映。相比企业自身维权,政府强力部门的介入有几点优势:第一,政府强力部门有执法权,可以对查证侵权的场所、货物采取查封、封存、扣押、扣留、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侵权人具有较强的威慑性;第二,如果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对企业而言,减少了请公证机关取证的成本,公安、工商查获的物品可以直接作为物证呈堂;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侵权人针对服装企业维权员工人身安全的威胁,行政机关的介入,对侵权人是一种威慑,对维权员工是一种保障。

    相比公权力,聘请第三方的维权团队也是不少企业当下借助外力的重要选择。目前,各类知识产权维权公司、打假团队、甚至是私家侦探层出不穷。据了解,大多数第三方的维权团队与服装企业建立起委托关系后以结果收费,对服装企业而言,案值的大小,案件最终是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都是企业考核第三方维权团队成果的依据。由于这些第三方维权团队的经营范围尚处于我国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一行业目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且,不乏维权团队在取证过程中采用“ 线人” 等特殊的方式,容易触碰到法律的禁区,所以对服装企业而言,需要提高鉴别能力,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事项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引火上身,惹来不必要的诉讼。

    四、铁面钟馗驱厉鬼,怒目獬豸断是非

    无论通过哪种渠道获得侵权信息,服装企业最终在处理这些侵权案件时,也面对着不同的选择,根据案件的来源、案值的大小等因素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处理。主要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有合同的依据合同解决纠纷。

    绝大多数服装企业的商标侵权案件是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有责机关,各地工商部门可以主动查处、也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举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由于工商部门的处理程序简单、时效性高,当事人成本低,所以如果案值较小,停止侵权就能够维护权利人利益时,采用行政程序是较好的选择。

    由于行政处罚不涉及民事赔偿,工商机关罚没的款项不能用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所以民事诉讼也是服装企业经常采用的救济方式。服装企业选择民事诉讼的依据是《商标法》第53条“ 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选择诉讼的,还需遵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在诉讼中就“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提出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数额往往较难确定,根据目前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随着商标法的修改,这一数额有望提升到100万元,这将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如果案件性质较为恶劣、案值较大、影响较广,权利人还可以选择刑事诉讼的方式。根据《刑法》第213条至第215条的规定,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的,可以入罪。由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巨,所以刑事诉讼需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严重损害到权利人利益的行为不宜采取矫枉过正的处罚。过去,有少数企业出于扩大宣传、杀鸡儆猴的目的,通过舆论造势,向法院施加压力,将一些处于“ 罪与非罪” 临界的案件向“ 罪” 的方向靠,将“ 小罪与大罪” 临界的案件向“ 大罪” 的方向推,这样做,或许能够取得一时的轰动效应,达到杀一儆百的目的,但却背离了法治的精神,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侵权人反倒获得了同情,消费者容易认为服装企业恃强凌弱,对企业而言,得不偿失。

    另外,上文中提到的以窜货为主的内部侵权,多发生在与服装企业有关系的人身上,比如经销商、代理商等。这些人有些与服装企业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经销商与代理商之间有合同,或者代理商之间有合同。总之,这些人或多或少都在为服装企业“ 打工” ,所以,在处理经销商、代理商等人窜货的行为时,多根据合同的约定,采取没收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取消代理资格等。

    总之,企业打假、维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目前,各企业投入打假、维权的成本都不菲,不少知名服装企业在此项上每年投入上千万元,包括人力成本、防伪的技术投入、调查取证中的差旅费、公证费、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如果打李鬼把李逵打穷了,恐怕没有企业能够坚持下去。企业不是裁判官,维权不是做公益,所以,对每一个服装企业而言,需要慎重地分析自己企业的特点,根据商标侵权的危害程度,建立适用的维权制度,选择经济的打假方式,在保护商标权利,维护品牌价值和企业的投入、支出上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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