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两要点

时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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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两要点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时间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报送备案时,许可人应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按照规定缴纳备案费。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效力

    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 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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