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不足”商标申请不予受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要谨慎!

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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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额不足”商标申请不予受理,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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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被驳回比较常见,因此衍生出了很多专门处理商标驳回复审业务的代理机构。让专业的人员来办理商标驳回复审事宜,成为了很多商标申请人的首选。然而,商标申请人把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全权交给代理机构来处理,真的万无一失了吗?近日,四川众缘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缘公司)在委托律所办理涉案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事宜,而众缘公司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扣款失败。原商评委认定众缘公司未依法缴纳费用,决定对众缘公司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作出了商标评审申请无款不予受理的通知。众缘公司相继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好听商标转让网知识产权商标搜索我们有问必答!


    商标申请被驳回驳回复审遇难题

    众缘公司在2016年5月26日提出第20104386号与第20104695号众仁缘ZHONG REN YUAN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众缘公司不服该驳回决定,便委托四川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涉案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事宜。2017年4月7日,涉案律所向原商评委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相关材料,该律所的律师夏某为其商标驳回复审事务的代理人。在驳回复审申请受理审查中,原商评委向众缘公司发出补正通知,要求其提交正确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书显示:委托人为众缘公司,受托人为涉案律所。

    2017年9月4日,原商评委认为众缘公司办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事宜选择的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这一途径,所以采取从商标代理组织即涉案律所的预付款中扣款的方式收取费用,但经扣款显示:涉案律所的预付款余额不足,从而导致扣款缴费失败。因此,原商评委认定众缘公司未依法缴纳费用,决定对众缘公司的复审申请不予受理,作出了商标评审申请无款不予受理的通知。

    目前涉案商标信息如下:

     




     

    看来,余额不足已经不仅仅是购物消费界的魔鬼了,如今在商标界居然也能占有一片天地

    申请人亲自缴纳复审申请费上诉法院后仍屡遭驳回

    余额不足可以交钱,可是在商标驳回复审这个流程中,可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由于众缘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不予受理的通知,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原告诉称:一、原告在向被告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日向被告官方收款账户缴纳了复审申请费,并在被告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及时与被告沟通,却未得到被告回复。二、被告未明确告知原告相关缴费事宜,被诉决定的作出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众缘公司当日以自己的名义向原商评委缴纳了复审申请费,那么事情会因此解决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商评委采取从众缘公司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即涉案律所的账户扣款的方式收取费用程序正当,经扣款显示涉案律所的账户没有余款导致扣款缴费失败,原商评委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未违反相关规定。据此,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众缘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四川众缘公司并未因此止步,继而又委托涉案律所的律师夏某作为代理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仍称:众缘公司已于2017年4月7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自己名义完成缴费,应当认定为四川众缘公司自己办理商标复审事宜,不应认定为委托超跃律师事务所办理。

    费用交了,看似解决了余额不足的情况,可凡事总有它的流程和证据。因此,针对这一上诉理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如下判定:众缘公司提交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商标代理组织章戳处,有涉案律所盖章并有代理人夏某的签字,尾页落款写明代理人为涉案律所的夏某并有涉案律所盖章,足以证明众缘公司提起涉案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方式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的通知》《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相关要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复审申请,复审费用即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四川众缘公司亦明确认可超跃律师事务所在2017年全年在商标局的帐户中均无进帐款。在此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本案所涉驳回复审申请未缴纳费用,并无不当。

    而对于众缘公司以自己名义向原商评委缴纳复审申请费这一行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四川众缘公司提交了其于2017年4月7日以该公司名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汇款的银行客户回单,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相关要求,在寄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时将汇款单复印件一并寄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因此,四川众缘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IPRdaily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