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2017-2018年专利案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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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知产法院2017-2018年专利案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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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上海 知产法院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在上海科学会堂联合举办了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暨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上海知产法院通报了2017-2018年专利案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并与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进行了座谈交流。

    4月24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在上海科学会堂联合举办了涉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通报暨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来自华勤通讯、微软、凯赛生物、我武干细胞、和辉光电和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等企业和高校的20位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代表参加会议。上海知产法院通报了2017-2018年专利案件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以及典型案例,并与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进行了座谈交流。

    审判白皮书显示,2017-2018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专利案件1074件,比2015-2016年上升6%。其中,受理侵害专利权案件882件,占专利案件总量的82%,职务发明纠纷明显上升,通信技术、基因检测、生物医药、3D打印、手机芯片、工业设计软件等新技术领域案件增多。

    2017-2018年,上海知产法院共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702件,比2015-2016年增长13.04%。其中,合同类案件占比达到81.74%,比前两年上升近30个百分点,主要表现为计算机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同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2017-2018年平均起诉标的额为146万元,较前两年上升70.76%,最高的一起案件起诉标的额达到9990万元。

    针对权利人在维权中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上海知产法院多措并举,通过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提升司法保护效果。

    针对举证难这个长期困扰权利人的问题,上海知产法院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合理把握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支持调查令申请、依法运用举证妨碍规则等方法,切实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针对技术类案件事实复杂、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上海知产法院通过有效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积极运用先行判决机制、探索完善争点固定机制、实行远程视频开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运行、开展案件审理模型系统化建设等,大力提升诉讼效率。

    针对专利权人反映赔偿低问题,上海知产法院通过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制度、全面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构建有利于专利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等,切实改变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状况。

    上海知产法院在审判白皮书中深入分析了涉案企业在专利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侵权风险防范以及诉讼权利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如,有些企业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商品,有些企业与员工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没有明确约定,有些企业采购专利产品时不重视审查专利权证书,有些企业随意出借POS机、收据、发票等,有些企业在软件开发合同中对重点需求约定不明、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更缺乏及时固定,有些企业不注重合同履行中或者发生争议时的沟通协商,有些企业对诉讼活动不重视,没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证据收集不主动、不齐全,消极应诉等等。对此,上海知产法院都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合同履行,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主动参与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座谈会上,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代表交流了在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认为法院通报的情况和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提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合同履行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了对创新成果保护的信心。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马兴发表示,服务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是科协的宗旨,强化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是服务的重要内容。这次与上海知产法院合作,上海知产法院利用丰富的司法实践和案例资源,为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有利于促进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水平的提升。市科协将与上海知产法院加强合作、携手共推,用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院士专家工作站、双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工作者职称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品牌项目,为科创企业发展和人才成长提供更精准的服务、更有力的支撑。

    上海知产法院院长陈亚娟表示,把上海知产法院保护科技创新的措施和成效直接展示给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面对面听取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这是上海知产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大局的一项重要措施。上海知产法院将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通过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让广大科创企业和科技工作者有更多获得感。

    上海知产法院副院长黎淑兰、审委会专职委员陈惠珍,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李虹鸣以及双方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专利案件审判情况

    (2017-2018年)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随着我国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逐年提高,创新创业者对专利保护的司法需求更加强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专利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创新审判机制,为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院对2017-2018年专利案件审判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专利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提升全社会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一、专利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2018年,共受理专利案件1074件,比2015-2016年上升6%,其中,2017年受理459件,2018年受理615件。共审结专利案件1127件,比2015-2016年上升72%,其中,2017年审结485件,2018年审结642件(见图1)。在审结的专利案件中,判决结案334件,占比29%;撤诉或者调解结案共688件,占比61%;驳回起诉64件,占比6%;以其他方式结案41件,占比4%(见图2)。


    (二)职务发明纠纷明显上升

    受理职务发明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2016年受理57件,2017-2018年受理87件,上升53%,其中,2017年受理35件,2018年受理52件,主要系员工与单位之间因专利权权属或者奖励报酬而引发的纠纷。

    (三)新技术、新类型案件增多

    受理了一批涉及通信技术、生物医药和手机芯片等多个新兴技术领域的专利案件。例如,西门子公司与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通信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麦迪韦逊医疗公司等与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医药专利;上海思立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涉及生物识别传感器专利。此外,还受理了一批新类型案件。例如,杭州路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超汽车天窗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深圳市乔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常熟鑫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山姆电器(南通)有限公司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案等。

    (四)涉外案件呈现新特点

    受理涉外专利案件164件,案件当事人涉及美国、日本、瑞典、德国等十余个国家,包括飞利浦公司、碧然德公司、沃尔沃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涉外专利案件呈现两个新特点:第一,部分案件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皆系国外企业,仅销售者系国内企业;第二,涉案专利技术较为复杂,涉及基因检测、通信技术、3D打印、生物医药等前沿技术领域。

    二、审理专利案件的主要做法

    为解决专利权人维权中所反映的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问题,我院多措并举,完善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思路,引导专利权人增强诉讼能力,加强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

    (一)保障程序权利

    针对专利权人举证难问题,我院依法适用各项程序制度,保障专利权人程序权利。一是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我院基于专利权人申请,多次在展会等处对被控侵权产品实施证据保全。2017-2018年,共计实施诉前证据保全20次,诉中证据保全52次,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例如,在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基于专利权人申请,我院对展会上展出被控侵权的大型机械设备实施了查封措施,及时固定证据。二是支持调查令申请。鉴于有的证据由第三方掌握,权利人不易获取的情况,我院根据权利人申请,向其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使权利人能够从网络销售平台等第三方获得被控侵权产品的交易记录等,有效缓解了专利权人提交赔偿证据的困难。例如,在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调取被告的网店交易记录,准确查明侵权产品的交易金额,全额支持了原告30万元诉请。三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确为侵权人控制,且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关联的,责令侵权人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在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责令被告提交与计算赔偿金额相关的财务账册、销售记录、纳税凭证等,有效查明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判赔116万元。

    (二)创新工作机制

    针对专利案件周期长问题,我院不断优化工作机制,提高审判效率。一是有效运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和技术鉴定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在专利案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技术调查官在2017-2018年共完成技术咨询、保全、勘验、出庭200余次,较好地辅助法官审理有关技术争议。在佳能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技术调查官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有效协助法官查明了侵权事实。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又如,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了121件专利案件,在多起涉及机械、生物医药等领域的案件审理中,专家陪审员利用技术背景和专业特长,为准确查明涉案专利技术事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我院探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对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先行判决,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例如,在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我院就已查明的侵权事实部分作出先行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维持原判。三是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我院充分发挥专业调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优势,促进专利案件快速高效化解。例如,在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31件专利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我院委托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诉中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且当庭履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三)加大保护力度

    针对专利权人反映赔偿低问题,我院着力构建有利于专利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运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切实改变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状况。一是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从高判赔。例如,在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被告在原告提出侵权警告后仍不停止生产、销售侵权的婴儿饮食训练器,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侵权产品销售规模较大,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提出的30万元诉请。二是委托第三方审计查明侵权获利。例如,在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经第三方审计计算出侵权产品销售利润,我院以此为基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三是全面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我院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和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市场收费情况,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支持。例如,在南京光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和公证费等维权支出确属合理,我院全额支持了原告20万元的合理支出诉请。

    三、专利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专利法律意识不强

    一是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商品。在涉家具、日用品、零配件的专利侵权案件中,常有经销商销售未标明生产商信息的商品且无法证明来源,以致被诉承担侵权责任。二是未明确约定职务技术成果归属。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时,对员工完成本职工作中的研发成果和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三是不规范履行合同。在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中,拖欠专利许可费、专利服务费等违约现象较为常见。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一是不重视审查专利权证书。部分企业在采购专利产品时未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证书,导致存在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二是研发资料不全。有的企业主张离职员工申请的专利系职务发明,却对涉案技术的研发过程仅能提供少量证据,导致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经营管理不规范。有部分企业将POS机、收据、发票等随意外借,导致被专利权人作为侵权产品销售者起诉,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三)诉讼权利意识不强

    一是起诉准备不充分。有的专利权人在诉讼前对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情况、损害赔偿证据等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可能面临诉讼冗长、证据失权等后果。二是主张选择不恰当。有的专利权人在诉讼中主张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适用的损害计算方式等不够恰当,或与其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对应,导致诉请得不到法院支持。三是消极应诉。有的被告拒绝签收诉讼材料,法院主动联系时也拒绝沟通,经传票传唤拒不出庭;有的被告不依法抗辩或者不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导致承担不利后果。

    四、相关建议

    (一)增强专利法律意识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激励创新,只有专利被有效保护,才能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作用。一是企业应重视专利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在经营活动中提高识别能力,不制造、不采购、不销售侵权产品,从自身做起抵制侵权产品。二是企业应加强专利法律意识的培养,完善企业内部的研发管理制度,保障发明人的合法奖励、报酬,并做到自主创新的同时不抄袭、不仿冒。三是企业应恪守合同条款,认真履行专利转让、专利许可、专利代理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同时应避免将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或者收付款凭证随意外借等不规范行为,降低被诉侵权风险。

    (二)重视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企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创新创造,专利制度则为企业的创新保驾护航。一是重视专利的创造。企业应积极进行专利挖掘,鼓励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并提高专利质量。二是加强专利的管理。企业应及时缴纳专利费用,安排专人负责专利管理,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三是规范专利的转化运用。企业应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归属,在专利许可、转让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降低专利交易的法律风险。

    (三)强化专利诉讼能力

    专利诉讼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这对于参与专利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诉讼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做好充分的起诉准备。专利权人在起诉时需充分准备好权利证据、技术比对意见和损害赔偿证据,提高诉讼维权效率。二是合理选择诉讼策略。专利权人应根据掌握的证据情况提出恰当合理的主张,促使诉讼目的的实现。三是积极应诉。积极参与诉讼,依法抗辩。被告应充分了解证据规则,在法院保全查封证据、要求提供财务账册时积极配合,及时收集合法来源抗辩、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等证据,诚信参与诉讼。

     典型案例 

    1、晨光公司诉得力公司等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晨光公司系名称为笔(AGP671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为被告坤森公司在网店销售的由被告得力公司生产的型号为A32160的中性笔,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中,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既应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察其差异性;需分别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得力公司未付出创造性劳动,通过在授权外观设计的基础上,改变或添加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设计元素以及图案和色彩,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笔类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常见,故在外观设计侵权判断中,往往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本案对外观设计近似性判断的客观标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即从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相同设计特征和区别设计特征出发,就其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分别进行客观分析,得出认定结论。该案判决对于生活常见产品外观设计近似性的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胡某诉摩拜公司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系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被告摩拜公司制造、使用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侵犯了其享有的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元器件必须集成在一起,电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这一技术特征。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法院充分尊重专利权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同时也依法保护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遵循专利侵权认定确定比对规则:首先,准确界定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案件的审理打下坚实基础;其次,坚持全面比对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中,全面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针对每个技术特征一一进行比对;最后,对于被控技术方案相对于涉案专利存在的差异,明确为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3、佳能株式会社诉慕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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