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公布3起冒用注册商标典型案例

时间:2018-06-06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3起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关系到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刑事案件。下面为典型案例具体情况。

    【案情】20133月至201312月期间,被告人刘国增在明知山东省东营市康凯橡胶公司供货的“河南”牌、“前进”牌轮胎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26条型号为23.5-25的“河南”牌、“前进”牌轮胎,并在其经营的赤峰同尊工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以每条4000元以上的价格销售,销售金额为10.4万元。

    经查,“前进”牌商标注册人为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类别29类轮胎,商标注册号为第148497号,注册有效期续展自201331日始至2023228日止。“河南”牌商标注册人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类别29类轮胎,商标注册号为第139887号,注册有效期续展自201331日始至2023228日止。

    【裁判结果】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判决:被告人刘国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案情】20093月至案发被告人李建宝在其经营的河北省满城县建宝塑料制品厂非法印制紫金花牌卫生纸商标标识383800件,在河北地区、内蒙古赤峰等地予以销售,被告人于树芬自己和通过田某某从被告人李建宝处购买非法印制的标识后,在其经营的红山区恒德纸制品分装门市生产假冒紫金花牌卫生纸4591件,在赤峰地区及西乌旗予以销售,价值人民币364972元。

    经查,宁夏紫荆花纸业有限公司是紫金花商标的注册人,紫金花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201811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6类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纸巾。

    【裁判结果】从于树芬红山区恒德纸制品门市提取的含有“紫金花”(附图标)商标的卫生纸外包装,系本案物证,经被告人李建宝辨认是其印制的,经于树芬辨认是其生产使用卫生纸外包装。经比对提取的卫生纸外包装上“紫金花”(附图标)商标与注册的紫金花商标的文字、拼音、图形完全一致。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建宝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于树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案情】201312月,被告人李海为购买王保银帮助钱志君销售的江苏大米在内蒙赤峰地区进行销售,在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哈河源大米厂家商标持有人冯志民不知情、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印制了一万余条印有“那吉来”注册商标的大米包装袋,并将这些包装袋通过被告人王保银提供给被告人钱志君,被告人王保银、钱志君明知“那吉来”为注册商标且未取得授权,用这些包装袋装钱志君米厂生产的大米,包装了38吨江苏大米运到赤峰销售。20131224日,被告人李海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被人举报后案发,公安机关将李海销售的1453袋假冒“那吉来”注册商标的大米扣押。被告人李海、王保银、钱志君假冒“那吉来”注册商标的大米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155800元、145920元和143640元。

    经查,“那吉来”商标商标注册人为冯志民,使用类别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面粉等,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891147号,注册有效期始2010514日至2020513日。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海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且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海从轻判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被告人李海不宜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李某应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一、被告人李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王保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钱志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