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商标起名有讲究吗

时间:2018-05-31

    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英语商标命名的那些事儿。首先我们来看看英语商标命名的第一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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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商标法规定,与我国或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或带有歧视性的文字等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简而言之,违反该条款规定的英文(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是绝对不可以注册为商标的。

    例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同样的,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英文如“FRANCE(法国)”、“CANADA LIGHT(加拿大之光)”等也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可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我们是可以使用一些英文字母、单词或缩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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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大家想要注册英语商标,但是不知道如何命名才好,小编建议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此减小商标注册失败的风险,最后能拥有自己心仪的英语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