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中的“使用”二字不简单

时间:2018-05-28

     当你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成功注册了一个商标并使用到自己的商品上时,是否就觉得自己已经毫无疑问地使用注册商标了。但是,商标法却不这么认为。因为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并非如观念上的那么简单。商标使用中的“使用”二字不简单

     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在2001年12月28日注册了“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类的油漆、漆、铝涂料、银涂料等商品上,有效期续展至2021年12月27日止,但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始终只在其批墙膏商品上使用了“B及图”商标,这导致在2010年6月被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撒销该注册商标。对此宁波市青华漆业公司如晴天霹雳:明明自己连续近10年都在使用自己的“B及图”商标,岂有“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理?

    于是为此连续打了5年官司,过程跌宕起伏。最初,国家商标局以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维持“B及图”商标继续有效;接着,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97239号决定,撤销“B及图”商标;接下来,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批墙膏与油漆、涂料等商品属于同类商品,据此作出撒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97239号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复审决定;又接下来,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B及图”商标在批墙膏商品上的使用,不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于是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97239号决定;最终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曰裁定驳回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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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此可见,在商标的使用环节上,绝对马虎不得,否则就会像宁波市青华漆业有限公司那样,吃的哑巴亏就大了。因为商标使用行为中的“使用”,在商标法上有它自己特定的界定标准和现实价值。商标法规定中所称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中的“使用”行为,应当理解为在核定类别商品上的使用。虽然宁波市青华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批墙膏商品上使用了商标(“B及图”商标),但批墙膏不包括在商标(“B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第2类商品中的油漆、漆、铝涂料、银涂料等商品范围之中,且与该类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复审商标在批墙膏商品上的使用,不应视为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由上面青华漆业有限公司的惨痛例子我们应该得出教训,当你要注册商标以打造自己的品牌时,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按商标分类表中的具体要求去做,并在申请成功后,把商标使用到核定的商品上,这样才能避免商标在使用之后遭到他人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