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

时间:2018-05-28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持有人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商标是有进行使用的,那么证明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形式呢?

     “NTK”商标由日本特殊陶业于1991年10月15日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并于1992年10月1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氧气传感器、用于通讯设备的陶瓷过滤器等商品上。洛泰克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NTK”商标的注册。

    日本特殊陶业反驳道,他们公司于1996年12月3日至1999年12月2日期间在氧气传感器、陶瓷过滤器等产品上一直在使用“NTK”商标。“NTK”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日本特殊陶业使用“NTK”商标的证据有销售收据、相关杂志的宣传页和产品介绍等。洛泰克公司是由于其申请注册的“NTK”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才申请撤销“NTK”商标,其行为属于恶意。故日本特殊陶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决定,维持“NTK”商标的注册。日本特殊陶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相关销售发票复印件及相应的公证材料;2.《通讯世界》等杂志的相关页面复印件;3.使用“NTK”商标的相关产品手册;4.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日本特殊陶业提交的证据转交给洛泰克公司,洛泰克公司依法进行了答辩。

         此案还在审理之中。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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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是其中一种,这里的商品不一定指有形的商品,也包括服务。有形的商品很好理解,只要上面有商标即可。对于服务,其实也可以用有形的方式展现出来,例如用卡片的形式标明所提供的服务,卡上一定要印有自己的商标名称。

      还有一种是包装,包装和商品的表现形式差不多,都是需要在上面印有商标。需要注意的是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的商标应当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并注明日期,同时要显示出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如果商标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还需要显示被许可人的名称。

      比较常见的一种是发票,发票是证明交易存在的基本凭证,正规的企业、个体户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企业开具发票。

      合同也是不可也是很有力的一种证据,合同或者协议中,如果协议中仅列明产品名称,但是没有表明清晰的商标名称,或者根本就没有显示商标名称,这种情形的合同或者是协议是不具有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力的。所以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表明商标名称和图样,确保商标使用证据的真实有效。

      最后一种是广告,广告是企业对外推广宣传的重要方式,例如在报纸、杂志、电视节目、展会、博览会、商品交易会等宣传载体上都会显示企业的产品信息,并将商标作为企业形象的传播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