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蝶轩”商标争夺战

时间:2018-05-24

     企业未动,商标先行,商标取决着个人和企业能否长久地发展下去。商标遵循注册在先原则,一旦被他人先一步注册成功,就算你的品牌知名度很大,你也只能眼睁睁着他人使用你的品牌商标而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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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采蝶轩,一个在安徽合肥,一个在广东中山,相隔数千里,在各自区域内发展,之前互相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但是在对外发展中,商标之争就出现了。

    中山采蝶轩在2012年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安徽采蝶轩无权使用,安徽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并索赔1500万元。中山采蝶轩在1999年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商标并在当地发展多年。安徽采蝶轩在90年代开始在合肥地区发展,截止2012年10月,在合肥已有184家门店。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徽采蝶轩在经营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时,中山采蝶轩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使用范围和影响力,并未延及到合肥地区。安徽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是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次败诉后,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理认为,安徽采蝶轩于2000年注册合肥采蝶轩公司时,中山采蝶轩商标获得注册仅半年有余,尚没有知名度,因此安徽采蝶轩注册“采蝶轩”企业名称的行为没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的意图,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字体不同,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中山采蝶轩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安徽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设计商标的声誉等情况,最高院酌情确定安徽采蝶轩赔偿中山采蝶轩50万元。

    商标注册千万不能等,有多少商标纠纷就是因为企业疏忽大意或对商标不加以重视没进行注册,等到企业发展壮大才发现商标已被他人注册,后悔已经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