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瓦罐”“秦朝”傻傻分不清,小心商标纠纷

时间:2018-05-22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层出不穷,商标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的商标纠纷主要是指在商标竞争中,涉及类似商品的判断、近似商品的认定以及其他具体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所引发的纠纷。

    刘昌龙在2005年经核准获得“秦朝”文字商标的注册登记,并在2007年以个人独资形式设立了扬州秦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从事“秦朝”瓦罐面的相关业务,积极拓展新加盟客户。后来南京地区有多名客户向刘昌龙提出加盟合作的要求,但经过调研后均取消了合作意向,据客户反映是因为南京秦朝瓦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的标识,以及宣传资料中均注明“秦朝瓦罐”字样,并且还标注“全国连锁”,让客户对刘昌龙产生质疑,致刘昌龙拓展南京市场的计划落空。刘昌龙认为南京秦朝瓦罐公司直接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在其场所内外将“秦朝”字样突出显著地使用,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解,侵犯了刘昌龙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刘昌龙诉至法院,要求南京秦朝瓦罐公司停止侵害刘昌龙“秦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和撤销经营场所内外标识及宣传广告资料上的侵权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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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秦朝瓦罐公司辩称,其公司使用“秦朝瓦罐”作为企业字号,以及使用现在的商标均得到了第三人陕西秦朝瓦罐公司的许可,陕西瓦罐公司在2001年经核准取得了四组注册商标。在2006年,田春永(南京秦朝瓦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特许加盟协议书,南京秦朝瓦罐公司取得了第三人商标的使用权,并注册了现在的企业名称。南京秦朝瓦罐公司店面和宣传资料上的“秦朝瓦罐”字样和刘昌龙的商标根本不同,也不近似。南京秦朝瓦罐公司没有侵犯刘昌龙的商标专用权,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刘昌龙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京秦朝瓦罐公司将商标装饰在其店面,并印在纸巾包装、员工名片和订餐卡片上,虽均出现了“秦朝瓦罐”四字,但这是因为商标本身即包含上述四字所致,南京秦朝瓦罐公司并非将此四字单独列出作突出使用,南京秦朝瓦罐公司使用的是商标的整体。“秦朝瓦罐”与刘昌龙的文字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并且同样经过核准注册,应受法律保护。南京秦朝瓦罐公司的使用得到了陕西秦朝瓦罐公司的许可,不构成对刘昌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加盟商在加盟时应仔细查明该企业是否已注册商标或者该商标是否会侵权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否则要是一不小心惹上商标纠纷,可能就不会像南京秦朝瓦罐公司这么走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