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完胜德国李鬼 商标战役圆满落幕

时间: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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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洽洽完胜德国李鬼 商标战役圆满落幕

      

    前言:2011年对于洽洽食品而言是在发展历程中最为关键的一年。2011年3月2日,洽洽食品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与此同时洽洽食品与德国欧凯公司在德国慕尼黑法院进行的商标诉讼案件进入关键期。一年后当这场没有硝烟的商标战以洽洽的最终完胜而告一段落时,给我们留下的不仅是案件本身的诉讼成果,而是比诉讼案件本身更有价值的“知识产权”财富。

    中新网4月25日电 2012年1月16日,洽洽食品收到德国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洽洽的上诉请求,判定德国OKAI公司败诉,并要求其将涉案争议商标无条件转让给洽洽公司,并且给予经济赔偿,同时判定立即执行。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改革开放迎来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迎来了民营经济发展的春天。1995年,洽洽食品的前身合肥华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合肥成立,1999年,“洽洽香瓜子”产品上市,推出新颖环保的红色信封式纸袋包装并通过工艺创新“变炒为煮”,迅速成为香瓜子品类第一品牌。

    洽洽在国内市场畅销的同时,也吸引了海外市场的青睐,洽洽开始思索品牌的国际化市场经营。2001年,“洽洽”商标在美国、新加坡、马来西来、印尼、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29类商标,并通过马德里在英国、法国、日本、俄罗斯等国注册。2003年,洽洽在海外30个国家申请注册“洽洽”中英文商标。

    然而曾经是洽洽在德国的代理商OKAI公司抢先注册了与洽洽相同近似的商标,并且在德国海关进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这就意味着,洽洽的产品只要出口到德国就有可能侵犯他们的商标权,出口的产品将会被德国海关扣留。

    2010年1月,洽洽委托专业律师正式向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国OKAI公司注销恶意抢注的 “洽洽”商标,以维护中国驰名商标洽洽在德国的合法权益。

    2010年10月12日,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调解建议,要求德国OKAI公司在11月30日之前将其所注册的争议商标转让给洽洽公司,洽洽公司支付给OKAI公司15000欧元。

    这样的调解建议在法律上并没有体现巴黎公约成员国共同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洽洽认为德国OKAI公司在代理我司产品销售期间未经授权擅自申请注册“洽洽”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其恶意抢注的目的非常明显。洽洽的委托律师依据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为,OKAI公司在德国恶意抢注的“洽洽”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理应被依法撤销。据此,慕尼黑地方法院决定于2011年3月1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6月7日,慕尼黑地方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洽洽食品的诉讼请求,并判定由洽洽食品承担诉讼费用。在仔细分析案情后,洽洽认为一审案件的败诉是因为诉讼切入点不够准确,证明洽洽进入德国市场发展及其欧凯公司通过间接代理取得代理人地位获利的证据不足,导致法院较难认定OKAI公司给我们在商标权利上带来的侵权损害。洽洽委托律师向德国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慕尼黑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中洽洽认为,慕尼黑地方法院认定“德国OKAI公司的争议商标申请并未违反《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第10项的规定”是完全错误的,不存在德国OKAI公司将商标申请和商标注册用作竞争工具的“特殊情况”,恰恰相反,德国OKAI公司这样的商标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阻碍了洽洽通过合法手段进入德国及欧洲市场,这种手段是非法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诉讼中,诉讼请求的切入点不同,导致的结果可能也会大有不同,在二审阶段洽洽向二审法院提供了公司将进军德国市场推广洽洽品牌的计划,OKAI公司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涉案争议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不予以撤销,将成为洽洽开发德国市场的巨大阻碍。

    2012年1月16日,洽洽收到了德国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判定德国OKAI公司败诉,并要求其将涉案争议商标无条件转让给洽洽公司,并且给予我们经济赔偿,同时判定立即执行。

    洽洽德国商标案件对我们来说可能只是中国品牌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必经历程,企业要走出去,必须拥有自主的品牌和商标,实行注册先行;其次,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条款应是国际贸易合同必备条款且必须详细约定相关责任;再次,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有专业的内外部知识产权团队进行市场运作和管理,防范各类法律风险。商标注册国际战略布局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全球化经营的必经之路,是打造世界知名品牌的基础。通过这一场跨国的商标诉讼,使我们更加坚定信心,并通过不断的自我完善和自强发展,全力进军国际市场,塑造中国民族品牌。(中新网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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