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笔惠州打假 向每家超市索赔3万元

时间:2020-10-13

    因销售商品涉嫌侵犯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的、Chung Hua商标专...您还可以阅读:                因销售商品涉嫌侵犯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的“、Chung Hua”商标专用权,广东省惠州市4家中小型超市被诉至法院分别被索赔3万元。11月4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未当庭宣判。 四家超市被指售假原告老凤祥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介绍称,(商标注册号381104)、Chung Hua(商标注册号1540845)是该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其生产的“牌”铅笔产品是老字号著名品牌之一。今年4月份,厂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广东省龙门县万家福超市、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剑洪百货商场、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大客乐百货、惠城区小金口某百货店等商家销售的铅笔为假冒“”产品,遂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了一批“”铅笔并开具了购物发票,对铅笔购买过程及鉴别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厂家技术人员检测辨认,这些铅笔都是假冒产品,并非老凤祥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老凤祥公司认为,龙门县万家福等商家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同时给消费者带来极其恶劣的危害。据介绍,质量低劣的假冒铅笔,会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被告对铅笔来源存异议昨日庭审时,法官将广州公证处封存的铅笔开封。4个被告仔细查看后,均称不确定这些铅笔是否他们销售的,对铅笔的来源存异议。“原告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纯粹是信口开河,毫无事实依据。”博罗县龙溪镇大客乐百货辩称,其经营百货店规模很小,主要销售饮料副食品等,铅笔销售量极少,此外,原告在公证过程中违反相关公证程序规定,如在公证过程中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参与。惠城区江北剑洪百货商场的丁先生则表示,该商场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严格审核经销商的资格,不存在售假行为。“原告的维权行动别有用心!”丁先生等人向南都记者表示,这次遭起诉的几个销售商家,均是规模不大综合超市,由于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也无任何鉴别真伪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他们要打假,为什么不去找制假窝点或文具批发部呢?说我们售假,为何不通知当地工商部门来依法查处?”对于丁先生等人的质疑,原告回应称,商家规模的大小以及鉴别真伪能力的有无,都不能成为推卸侵权责任的托词,一切都要以法庭查明的事实为准。此案4日未当庭宣判。

    “”铅笔惠州打假 向每家超市索赔3万元

      

    因销售商品涉嫌侵犯上海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的“、Chung Hua”商标专用权,广东省惠州市4家中小型超市被诉至法院分别被索赔3万元。11月4日上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日未当庭宣判。

    四家超市被指售假

    原告老凤祥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介绍称,(商标注册号381104)、Chung Hua(商标注册号1540845)是该公司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其生产的“牌”铅笔产品是老字号著名品牌之一。今年4月份,厂家在市场调查中发现,广东省龙门县万家福超市、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剑洪百货商场、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大客乐百货、惠城区小金口某百货店等商家销售的铅笔为假冒“”产品,遂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了一批“”铅笔并开具了购物发票,对铅笔购买过程及鉴别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厂家技术人员检测辨认,这些铅笔都是假冒产品,并非老凤祥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老凤祥公司认为,龙门县万家福等商家销售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其品牌形象,同时给消费者带来极其恶劣的危害。据介绍,质量低劣的假冒铅笔,会影响学生的考试成绩。

    被告对铅笔来源存异议

    昨日庭审时,法官将广州公证处封存的铅笔开封。4个被告仔细查看后,均称不确定这些铅笔是否他们销售的,对铅笔的来源存异议。

    “原告索赔3万元经济损失纯粹是信口开河,毫无事实依据。”博罗县龙溪镇大客乐百货辩称,其经营百货店规模很小,主要销售饮料副食品等,铅笔销售量极少,此外,原告在公证过程中违反相关公证程序规定,如在公证过程中只有一名公证人员参与。惠城区江北剑洪百货商场的丁先生则表示,该商场从正规渠道进货,并严格审核经销商的资格,不存在售假行为。

    “原告的维权行动别有用心!”丁先生等人向南都记者表示,这次遭起诉的几个销售商家,均是规模不大综合超市,由于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也无任何鉴别真伪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他们要打假,为什么不去找制假窝点或文具批发部呢?说我们售假,为何不通知当地工商部门来依法查处?”

    对于丁先生等人的质疑,原告回应称,商家规模的大小以及鉴别真伪能力的有无,都不能成为推卸侵权责任的托词,一切都要以法庭查明的事实为准。

    此案4日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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