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汇源侵权北京汇源,最高院判赔1000万

时间:2018-05-16

    北京汇源公司认为,菏泽汇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销售“汇源”罐头商品,在网站宣传中使用“汇源”商标,在商品外包装、瓶贴、网站中使用“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给北京汇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汇源公司:1、停止在生产、销售及网站宣传中侵害上述两商标权的行为;2、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3、消除不良影响;4、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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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菏泽汇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汇源”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北京汇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菏泽汇源公司、北京汇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菏泽汇源公司上诉称其生产销售的系列罐头食品上使用的“汇源”商标是天之高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其使用行为是经该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二审期间,天之高公司第7400527号“汇源”商标被商评委引证北京汇源公司两在先驰名商标宣告无效;天之高公司主张第7400527号注册商标是在先第242665号“汇源及图”基础商标的延伸,未获支持。此外,第242665号“汇源及图”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应予撤销。

    最高院的上述判决仍有“留白”之处:被告注册商标审理期间已被宣告无效,那么对被告此前的使用行为追溯侵权责任是否应以恶意为必要?但该判决至少明确了大致方向:1.被诉商标标识已获准注册不是侵权人的“保护伞”;2.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属于自始无效。因此,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系合法使用当时尚属有效的注册商标,不构成认定侵权或计算赔偿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