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开庭

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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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二审开庭

      商标转让

      今年6月28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是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被告是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当日庭审中,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当庭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安徽卡旺卡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8月28日,该案在合肥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

      在案件一审中,合肥卡旺卡诉称,卡旺卡品牌最早成立于2008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薛某系第10070377号、第31528862号等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薛某将案涉商标授权给原告公司使用。

      原告将上述案涉商标中的“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而被告公司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原告取得上述商标专用权以及原告公司成立的日期。

      原告称,因扩大经营需要,准备注册安徽卡旺卡相关公司时,发现了被告的存在。被告目前仅注册成立,尚未正式生产经营。

      该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围绕本案相关事实问题展开调查后,当庭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

      记者了解到,安徽卡旺卡在媒体对该案件的报道出来以后才得知自己成为被告,并联系法院领取了判决书。因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安徽卡旺卡在上诉时表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合肥卡旺卡提供的证据当庭判决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背事实,且客观上造成了对企业名称权的任意扩大保护,违背了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

      安徽卡旺卡认为,合肥卡旺卡提供的经营规模、注册信息、企业影响力大小等证据,无法证实安徽卡旺卡存在混淆市场、不正当经营的情形。合肥卡旺卡实际生产销售奶茶等饮品,经营范围窄小,且客户多是青少年群体,即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在整个社会的影响力不足,因此不能认定安徽卡旺卡使用了“卡旺卡”字号,就具有故意攀附合肥卡旺卡声誉的主观心态。

      对于公司名称使用“卡旺卡”取名,安徽卡旺卡表示,该公司与2019年6月20日登记成立。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工商部门核准了英语单词“coworker”(合作者)英译发音“卡旺卡”。2019年10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向安徽卡旺卡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金某核发了第32842112号“卡旺卡”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

      此外,安徽卡旺卡认为,与合肥卡旺卡的行业类别不同,经营范围不同,而且目前并未开始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没有损害合肥卡旺卡的利益。

      该案二审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审判长询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否同意调解时,安徽卡旺卡表示同意,但合肥卡旺卡不同意。该案当庭未宣判。(来源:安徽网 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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