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商标案例

时间:2018-05-11

    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商标持有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持有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商标持有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日本大王作为日本三大综合制纸公司之一,不但生产包括纸巾,报纸,出版印刷用纸,情报用纸,包装用纸箱板纸以及家庭用纸等共计20000多种纸类,也同时进行多种家庭用纸加工品的制造和销售。日本大王于1979年进入日本家庭用纸市场,在1985年和1986年分别成功实现了面巾纸与厕所用纸的市场占有率第一。纸尿裤的销售开始以来,市场份额也在不断增长。

    梦葆公司从日本进口婴儿纸尿裤并未取得大王株式会社的同意,其行为属于平行进口的行为。日本大王株式会社认为其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梦葆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考虑其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识别商品及服务来源、保证商品及服务的品质以及广告宣传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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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梦葆公司未对平行进口的大王婴儿纸尿裤重新包装亦未对商标标识进行改变,商品、商标标识与大王株式会社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婴儿纸尿裤具有同一性,因此其行为并未损害大王株式会社第9855005号“GOO.N”商标标识来源的功能。

    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为使公众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始终维持良好的评价,会尽力保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由此实现商标的保证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功能。持续的努力会使商标积聚起正面的市场声誉,并最终发挥广告宣传的功能。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与商标的广告功能共同决定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产品存在差异是生产者根据市场的需求,所采取的细分市场的营销手段,而产品的品质则指的是商品本身所应该具有的质量。不同市场细分情形下的产品对应的是不同的消费习惯与消费层次的消费者,因而其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分别体现于不同的消费群体中。相关公众对商标信誉的评价,存在于各个等级、不同销售市场的产品上,不能认为不同销售市场上的产品就会损害其商标信誉。

    本案中对于大王株式会社认为其在日本国内销售的产品与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在回渗率上具有显著差异,其限制区域销售具有合理性,法院认为回渗率仅为婴儿纸尿裤的一个指标并非全部,即便在日本国内销售大王婴儿纸尿裤与中国国内销售的大王婴儿纸尿裤上有所差别,在梦葆公司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并未对商品进行任何人为的改动的情形下,商品的质量始终处于大王株式会社所设置的管控条件下,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并未受到影响,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亦未受到损害。

    因此法院认为梦葆公司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未侵犯大王株式会社、大王南通公司的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