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界发生的商标狙击战

时间:2018-05-11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天盈九州公司)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海民(知)初字第27413号民事判决,继续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诉讼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银行)侵害其商标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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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盈九州公司系“凤凰网”(www.ifeng.com)的经营者,登录“凤凰网”(www.ifeng.com),进入“凤凰理财”频道,显示“信托超市”“私募超市”“凤凰宝”等栏目。此外还进行了一定的宣传如:“会赚钱的宝宝、11-48倍银行活期收益”,“凤凰宝是凤凰网精心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挂钩有银行背景、收益稳定的货币基金,操作简单、随时可取,并承诺不收取任何手续费……收益稳健投资零门槛……”

    但是在20051215日,农商银行申请注册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并于201357日获准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服务、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此后通过各种广告进行发布服务,并对配套的银行卡及凤凰宝类理财产品进行大量宣传。

    农商银行认为,天盈九州公司在其主办的凤凰网平台上设置“凤凰宝”栏目且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其“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5年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盈九州公司未经农商银行许可,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农商银行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农商银行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天盈九州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农商银行五十万元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盈九州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农商银行“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农商银行全部诉讼请求。

    在我们眼中看来,凤凰网与农商银行乍一看分属不同行业,经营业务似乎风马牛不相及,然而确实因商标问题爆发出了一系列争端,本案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谓是截然相反,一审法院认为天盈九州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而二审法院则认为天盈九州公司使用“凤凰宝”推广他人的理财产品,既不具有攀附农商银行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而造成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的主要分歧在于判定两者是否构成近似服务且是否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判定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