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起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近似

时间: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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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力西”字号再起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近似

      商标转让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有关“德力西”企业字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德力西”商标在电气、开关行业长期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在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前提下,第三人德力西联合开关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简称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责令被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重新作出决定,并驳回原告有关本案所涉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应一并处理的请求。

      原告于2000年9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于2001年1月在浙江省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变更为现名称。第三人原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于2014年5月经原国家工商总局预先核准,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并于2014年11月由浙江省温州市迁移到江西省上饶市。2016年6月,原告以第三人与其企业名称近似、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向原国家工商总局提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请求其责令第三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针对该申请,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7年4月作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原告和第三人企业字号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故核准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无不妥,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不服,认为原国家工商总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错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撤销被诉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请求判令第三人停止使用与“德力西”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字号为“德力西”,第三人的字号为“德力西联合”, “德力西联合”与“德力西”二者均包含“德力西”,且“德力西”属于不具有固定含义的臆造词汇, 而“联合”则属于显著性较弱的固定词汇,“德力西”与“联合”相比,“德力西”在“德力西联合”中的显著性更高,“德力西联合”相对“德力西”也未产生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应认定“德力西联合” 与“德力西”二者构成高度相近的字号。第三人的成立时间晚于原告现名称核准登记时间超过十年、第三人的股东之一上海德力西开关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曾存在系列企业名称争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与原告住所地均位于浙江省乐清市、原告的“德力西”商标在电气、开关行业长期以来具有较高知名度等事实,第三人理应在成立时即知晓原告的企业名称,其申请核准、登记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缺乏合理依据,在其与原告的企业名称均不含行政区划的前提下,均使用包含“德力西”的字样作为企业字号,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核准第三人企业名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因素,认定原告所主张的民事争议不宜和本案所涉行政争议一并予以处理,故对原告有关本案所涉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一并进行处理的主张不予支持。(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麦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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