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火锅被告商标侵权?

时间:2018-05-07

    “葫芦娃,葫芦娃,一根藤上七朵花……”每当这段熟悉的旋律在耳边响起,人们便会想到七个身怀绝技、深受广大少年儿童喜爱的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兄弟。 

     一火锅店因使用“葫芦娃”卡通形象作为主题装潢,被该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据了解,“葫芦娃”的卡通形象诞生于上世纪80年代,是《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中的主要人物。两部电影一共涉及8个“葫芦娃”形象,因为主题曲和主要人物都是“葫芦娃”而被观众统称为“葫芦娃”,影片的歌曲和人物形象在80、90后一代中影响较大。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是葫芦娃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而葫芦娃是国内外周知的卡通形象,拥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被告火锅店未经许可,使用葫芦娃形象作为其餐厅主题,非法获取葫芦娃形象的经济价值,同时,该行为也会造成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火锅店与原告有关联。因此,被告火锅店侵犯了原告卡通形象著作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现索赔经济损失、公证等费用共计20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

    1525671645(1).jpg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称,被告餐厅的“葫芦娃”卡通形象系原创。原告享有的是《葫芦兄弟》和《葫芦小金刚》两部电影的著作权,而不是葫芦娃这一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而这两部电影距今已经有大约30年,无法证明其还享有极高知名度。

     “‘葫芦’寓意吉祥,‘娃’是孩子,‘葫芦娃’就是吉祥的孩子。”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被告火锅店的“葫芦娃”卡通形象系第三方公司独立设计、创作,具有独创性,而且该卡通形象与原告所创作的卡通形象在脸型、眉毛、表情、动作上具有明显的不同。

     “被告火锅店依法获得设计方授权,不存在侵权。”被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火锅店享有“葫芦娃”的商标专用权,原告在商标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被告使用一段时间后才提起。因此,被告火锅店是合法使用该商标,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即便是被告火锅店合法享有商标使用权,但是,保护在先权利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被告主张的商标权利晚于原告的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虽然被告对卡通形象进行了局部修改、调整,但是“葫芦娃”卡通人物的显著识别特征依旧与原告所创作的“葫芦娃”形象高度相似。
     “即便是头上的葫芦、葫芦的叶子、眉毛等地方有细微的改变,但是葫芦娃的发际线、服饰、配饰都是原告独创设计。”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火锅店在宣传中也体现了葫芦娃的字眼,被告的“葫芦娃”形象就是来源于原告。
     此外,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火锅店对葫芦娃形象的使用已经超出注册商标的范围。
     目前,该火锅店印有葫芦娃图案的商品均已撤下。

    如今是创业潮,政府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实施具体政策方便和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对国家税收,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小微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让经营者头痛的问题,那就是商标注册。很多人说注册公司还不容易吗,可是当你真的想要创立公司时,一切还会那么容易吗?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商标侵权,自己的品牌遭到抢注,产品与商标所有权不归同一家公司等等一些关于商标的问题让经营者头痛。而这些问题又是他们不能忽略的,因为在商标的问题上,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赔偿不在话下。

    所以,商标注册的同时建议最好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