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积极举证

时间:2020-10-10

    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承载着中华...您还可阅读:温州商标注册徐州商标注册晋江商标注册菏泽商标注册

    一得阁”被冒用索赔五万获五千 保护老字号需积极举证

      商标转让

      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品牌价值。如何保护老字号商标权?如何避免老字号商标侵权风险?“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西城法院对老字号商标保护相关工作及老字号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

      “老字号发展,商标先行。”北京西城法院副院长王元田表示,为助力老字号商标权保护,北京西城法院对老字号商标权案件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发现目前存在以下难点与盲点:第一,老字号权利主体不清晰;第二,权利边界掌握不准确,在经营过程中超越核准范围使用老字号,不规范使用老字号;第三,老字号历史传承存证不完善,发展传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第四,侵权赔偿举证不充分,导致侵权诉讼赔偿数额不够理想。

      相似商标使用需规范,“缩写”“简称”会侵权

      王元田表示,商标保护的内涵不仅包括保护自己的商标权,防止他人踏入自己的“领地”,还要避免自己越界,踏入他人的商标权“领地”,而招致侵权诉讼。

      “合义斋”案中,原告张某拥有“合义斋”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酒家经营一家名为“华天合义斋”的饭店,并在招牌、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义斋”三个字。“华天合义斋”是案外人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义斋”和“华天合义斋”两枚商标分属不同权利人,“华天合义斋”不能简称为“合义斋”,否则将进入他人商标权“领地”。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华天合义斋”,属于对其商标权的行使,未侵权;而其在菜单、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义斋”,进入了原告的“合义斋”商标权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

      老字号即使“知名”,也需举证

      王元田表示,历史传承存证不完善是老字号商标权保护的难点之一,在相关诉讼中,往往会因留存证据数量和时空跨度不足,老字号的发展传承和知名度不能被认定为法律事实。

      此外,王元田表示,侵权赔偿举证不充分也是难点。“老字号企业举证的积极性不够高,在赔偿数额的证明方面,多依赖于法官进行法定赔偿判定,而在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上也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导致侵权诉讼赔偿数额不够理想,难以从根本上起到震慑作用。”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黄秋平建议,除了及时进行商标注册、规范使用商标以外,老字号企业还应提高举证意识,加强举证能力。她表示,销售数量、销售利润、销售范围、经营场所分布、商标许可费用、商标获奖记录、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侵权方的主观意图等因素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老字号企业应注意保留历史发展、后期宣传、营业数额等相关证据,以确保获得有威慑力的赔偿额,从根本上获得完整保护。”黄秋平强调。

      “一得阁”案中,原告某墨业公司称其是百年知名品牌“一得阁”的商标注册人,其在被告林某的经营场所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5件墨汁,外包装上标有“一得阁墨汁”等字样。原告以被告擅自使用“一得阁”商标,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起诉时称“一得阁”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经法院询问,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但原告的知名度举证仍有加强的空间,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鼓励“共存老字号”不断创新,以期持续发展

      黄秋平表示,审理涉老字号商标侵权案件时,强调在查清真实历史渊源的基础之上,兼顾后期贡献情况,实现利益平衡。在老字号存在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老字号商标使用是合法的。

      “老字号特别是‘共存老字号’在诚信经营并已形成各自稳定市场格局的情况下,不应当执着于诉讼。”黄秋平强调,老字号企业应充分运用互联网经济和大数据资源,在合理维权的基础上开拓创新,提前开展合理的商标布局,同时加大使用与善意共存企业的区别性标识,让老字号企业经久不衰。

      “恩元居”案中,原告马先生称其是中华老字号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传人,2009年提交“恩元居”商标申请并获得专用权。1956年马先生家人经营的“恩元居”饭庄经公私合营,改造为“北京市恩元居餐厅”,即被告餐厅前身,但并未保持长期、稳定的经营。2013年被告餐厅重新开张,以“中华老字号恩元居”开始对外宣传。马先生认为被告餐厅侵犯了其对上述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恩元居”商标的影响力来源于包括马先生、被告餐厅在内的“恩元居”历代经营主体对“恩元居”商标的持续使用。被告餐厅使用标识的时间早于马先生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被告餐厅虽然由于经营场所被拆迁导致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但营业执照未被吊销,且餐厅于2013年在新址继续开展经营。被告餐厅的上述行为并不构成使用“恩元居”标识的中断。马先生无权禁止被告餐厅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恩元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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