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安康”侵权“江中药业”多款营养品 法院判赔300余万元

时间:2020-10-10

    在营养品销售市场,时常发生 " 搭便车 "" 傍名牌 " 的...您还可阅读:东莞商标注册北京商标注册佛山商标注册深圳商标注册

    “江中安康”侵权“江中药业”多款营养品 法院判赔300余万元

      商标转让

      在营养品销售市场,时常发生 " 搭便车 "" 傍名牌 " 的现象,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危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用药安全。

      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江中安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江中安康公司 ")正是因为 " 商标侵权 ",被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江中药业公司 ")告上法庭。

      截止目前,白云法院共审结了 18 件涉江中安康公司生产销售的营养品商标侵权案件,江中安康公司也因不同的侵权情节被判决承担 7 万至 26 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一审判赔共计 346 万元,现有 5 件已生效,13 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江中药业:18 款产品被" 蹭车 " 侵权

      江中药业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于一体的大型企业,其生产、销售的 " 江中 " 食品、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

      江中药业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识有 " 江中安康 JZAK" 字样的 " 靥食灵 "" 藻油 DHA 凝胶糖果 "" 益生菌粉 "" 乳钙凝胶糖果 "" 中老年蛋白质粉 "" 儿童成长蛋白质粉 ""DHA 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 孕妇叶酸蛋白质粉 " 等多款营养品,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为此,江中药业公司起诉至法院,针对 18 款侵权商品分别进行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 30-50 万元不等,18 案共计请求赔偿 700 余万元。

      江中安康:系合法使用商标,有明显差异

      在 " 锌+vb 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 一案中,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购买了 " 江中安康营养包 " 产品,产品的网络展示图片显示 " 江中安康 " 标识,载有 " 儿童生长发育的必备元素 有助于改善食欲 有助于皮肤健康 " 文字,产品价格为 168 元。

      该产品正面标注相关标识,底部防伪标签标注 " 江中安康 " 字样和江中安康公司企业名称,侧面标注委托单位为江中安康公司,受委托单位为培某公司。

      江中药业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第 4470067 号 " 江中 " 相近似商标;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 4717742 号 " 江中 " 近似商标,构成了商标侵权。

      该产品生产商培某公司认为,其没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

      江中安康公司则认为,被控侵权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已受理,其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并没有构成侵权;" 江中安康 " 四字与 " 江中 " 标识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为食品类,而 " 江中 " 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医用类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江中安康 "构成商标侵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 " 锌+VB 婴幼儿辅食营养包 " 外包装盒上使用的 " 江中安康 " 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江中安康 " 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 " 江中 " 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而且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 江中 " 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而 " 江中安康 " 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的不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志。

      " 江中 " 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 " 江中安康 " 标识,具有 " 搭便车 " 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同时,产品上关于江中安康公司的企业名称的标注,也会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其所购买的带有 " 江中安康 " 标识的产品与江中药业产生联系,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 " 江中安康 " 标识,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作为侵权产品的共同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此,白云法院判决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赔偿江中药业 22 万元。培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侵权人将侵权标识使用在婴幼儿营养品上,涉及了婴幼儿群体健康,社会影响大。法院在判决时依法提高了涉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损害案的赔偿数额,严厉打击了侵权药品、营养品的制造者及销售者,让侵权者在经济上付出相应的代价,最终确定了较高的赔偿数额,不仅使权利人的民事权利得以恢复和得到赔偿,同时也对侵权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起到严厉惩罚的作用。

      此外,也提醒相关药品、营养品的销售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在零售或购买药品、营养品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存在侵权隐患的产品坚决抵制,防止发生侵权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和损失的不利后果。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ht.cn友情提醒点击客服质询了解(金驼商标转让 21类)相关问题及细节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