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知识产权日:中山商标发展史

时间:2018-05-02

    一、中山商标发展的“前世今生”

    中山商标,始于新中国成立后罗奇生烟丝厂注册的“马唛”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罗奇生烟丝厂的“马唛”商标向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登记,是中山县第一个注册商标。

    197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规定未经注册使用商标的企业单位, 要补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凡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准使用。中山县通过清理补办登记的商标有15个。


    1980年中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工作全面进行管理,正式办理商标注册的二级核转工作,并通过商标管理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商标专用权,禁止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对有关商标的装璜印刷及其制作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广东四小虎时期-中山“联合舰队”威震全国


    20世纪80年代,被称为“联合舰队”的威力、小霸王、凯达等十大企业集团既是中山经济的顶梁柱,也是中山品牌走向全国的先行者。


    1982年,中山国营咀香园杏仁饼厂生产的“咀香园”牌杏仁饼、中山粉厂生产的“岐江桥牌”濑粉被评为“广东省优质产品”。其中,“岐江桥牌”濑粉成为广东省出口米粉的“五大王牌”之一


    1987年,中山陶瓷总厂生产的“仙鱼牌”釉面面砖、石岐玻璃总厂生产的“菊花牌”彩色玻璃马赛克和“辰星牌”钢化水杯先后被评为省优、部优产品。


    1988年,中山洗衣机厂生产的“威力牌”XPB20-S型双桶洗衣机荣获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奖和省“四新”产品奖。


    1992年,中山市工商局推荐27家企业参加广东省著名商标评选活动,“威力”洗衣机、“菊花”玻璃马赛克、“美怡乐”雪糕、“雅黛”化妆品、“榄菊”蚊片等5个品牌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奖,“发嘉丽”等5个商标获广东省著名商标提名奖,获奖率在全省各市、县中名列第三。当时,中山企业生产的“仙蒂”丝袜及随后的“小霸王”电脑学习机在全国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也很高。


    2003年,中山市工商局逐步把帮助镇区实施“特色商标”战略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区域品牌。先后指导“黄圃”腊味、“古镇”灯饰、“大涌”家具等区域特色品牌以及“神湾”菠萝、“民众”香蕉、“茂生”香蕉、“崖口”水稻、“陆园”荔枝龙眼、“南朗”水产等具有原产地独特品质的农副产品申请商标注册。


    经过30多年商标发展历程,中山商标注册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截止2017年,中山共有注册商标110960件,驰名商标58件,广东省著名商标208件,位居全省前列。



    三、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在行动!


    说起特定颜色商品,很多人第一印象想到的是红、黄、蓝、白、绿等各色的共享单车,不同颜色代表不同品牌,用户可以清楚区分。其实,有些商标也是有颜色的。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我国只保护颜色组合商标,暂不受理单一颜色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我国《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解释中将颜色组合商标界定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顾名思义,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构成要素。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的商标,注册后可以为权利人商品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近期,市工商局查处一宗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件,有效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5月,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向中山市工商局投诉反映小榄镇某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3款导轨滑块(型号分别:HG15、HR30、HG45)外观颜色组合与上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3月起购入整体颜色组合为“”、“”的导轨滑块进行销售,该产品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市工商局认为,该颜色组合不具备功能性,并非对该类商品的使用或功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不是该类商品必须使用的颜色,而是由权利人通过两种以上的颜色以特定比例、特定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具有显著性,起到区分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本案涉及颜色组合商标覆盖于整个商品的表面,已构成该商标的整体外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物品,并处以罚款。


    四、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切实把违法成本提到最高,把维权成本降到最低

    2012年7月10日,中山市艾欧史密斯厨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史密斯中山”)成立,生产销售“A.O.SIMECE”商标的热水器。2015年12月28日,艾欧史密斯(中国)公司向中山市工商局递交《企业名称争议申请书》,称史密斯中山公司使用其具有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艾欧史密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变更史密斯中山公司企业名称。经过调查,“艾欧史密斯”作为美国A.O.史密斯公司在中国注册的艾欧史密斯(中国)公司的字号,早在1995年核准登记,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且经营范围与史密斯中山公司基本一致。中山市工商局认为:在相关经营范围内艾欧史密斯中山公司的企业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依法责令斯密斯中山公司更名。史密斯中山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中山市工商局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