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交易下的知识产权硝烟之战

时间:2020-10-10

    企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平台销售成为众多企业生存根本,因此通过...您还可阅读:商标侵权商标抢注商标转让商标咨询

    网络平台交易下的知识产权硝烟之战

      商标转让

      企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平台销售成为众多企业生存根本,因此通过平台维权机制可得到快速维权或打击对手的重要途径,而根据企业的营销产品特点选择获取权利类型就是选择后期投诉所用武器。如偏重外部结构以及美观设计方向商品的商家,尽量为自身多储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如更加注重研发内核则可更偏向实用新型和发明。但考虑获取成本及难易程度,实用新型绝对是占据不可缺少地位,企业或者个人需引发重视,适当使用外观设计为自己研发成品加持也可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多维度营销经济中,无论是O2O、B2C、B2B还是C2C,销售方式都是搭载在互联网上并通过网络进行营销,该种营销方式进一步提升了中小企业以及个人进行商务行为的机会,提高了微小型企业以及个人的商业存活率,看似方便快捷的途径下又同时蕴藏暗涌,由于营销产品传播速度以及受众不受地域影响,故而许多侵权行为的成本也被无形降低,因此许多投机者保有挣“快”钱的思想,利用他人成果成全自身收益。

      上述行为对正规营销的企业以及个人造成了剧烈冲击,因经营成本的考虑这类人员并没有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咨询师,不能及时给予应对方案,造成线上销售额冲击巨大,损失不可逆的流失。

      那么作为经营方来说如何周期短、收效快且前期成本支出低廉到达打击目的,那就需要借助销售搭载平台的力量。在国家鼓励万众创新的时代,对于新型销售渠道带来的隐患也做出了许多明确规定,例如在专利维权诉讼中,作为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归属就有了明确指示:2016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54条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通知与移除”规则,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内经营者提交声明保证不侵权后应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将声明转送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人民法院起诉。据此规范指明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而各大平台也纷纷推出了应对方案。一般平台维权的范围划分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范围的权利,本文主要对专利权的侵权投诉行为进行展开讨论。

      专利权的侵权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以及发明三种类型,而从前期权利获取成本、准备资料难易程度以及侵权判定难易程度三个维度来评述。

      综上,根据企业的营销产品特点选择获取权利类型就是选择后期投诉所用武器。如偏重外部结构以及美观设计方向商品的商家,尽量为自身多储备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如更加注重研发内核则可更偏向实用新型和发明,但是考虑获取成本及难易程度来看,实用新型绝对是占据不可缺少地位,企业或者个人需引发重视,适当使用外观设计为自己研发成品加持也可起到事半功倍效果。当然,市面上一直流传待到真正用到权利时发现,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稳定性极差,根本起不到作用,这里笔者的观点一直认为并不是专利类型的错,而是在于保护自身技术方案时一定要考虑其本身的创新程度及保护范围的设定合适程度。因此不能因歧视专利类型而忽略了这些类型能起到的关键作用。再退一步说,本文说到的维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需要上法院的举动,而是利用交易平台出台的规则高效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既然交易平台有此机制,合理并巧妙利用是当前靠平台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商家最低成本的市场经济竞争行为。当然,经过此途径进行维权之后,专利被无效或者收到被催告信息等连锁反应也会接踵而来,如何做好该部分应对则作为后续讨论的问题,在本文中不做过多论述。

      作为经营方来说只要前期做好较为合理充足的准备,在进行平台投诉时一般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不论是商品下架、店铺分数下降还是封店,都能及时达成对自身影响较大的竞品消失在买方视线内目的。下面就以两个众人知名度高的淘宝平台和京东平台进行举例说明,此举措的方法以及时效性。

      据上表的对比来看,淘宝平台对于侵权行为发生后的处理力度大于京东平台,但是从处理时效性角度来看,京东平台的时效性更强。无论选择哪个平台进行投诉操作均需要注意,投诉资料一定准备齐全,投诉审核过程中补充提交资料的机会微乎其微,同时因投诉不成的情况需要重新建立新的投诉并提交新证据才有可能被受理。在整个证据链中需说明自身是否有投诉的权利,同时整个权利应用是否合理,如有多件商品均涉及侵权问题建议一并准备好后进行统一投诉,毕竟申诉时间短,应对能力会因多投诉商品降低,成功概率会有所提升。

      来源:IPRdaily

      作者:蒋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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