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微视”商标被驳回,理由竟和小学生有关

时间:2020-10-10

    “腾讯微信”商标被驳回了,驳回理由是:  易混淆人们特别是小...您还可阅读:北京商标注册成都商标注册深圳商标注册杭州商标注册

    “腾讯微视”商标被驳回,理由竟和小学生有关

      商标转让

      “腾讯微信”商标被驳回了,驳回理由是:

      易混淆人们特别是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小学生:老师,你的字写错啦!

      老师:谁告诉你我错了?

      小学生:腾讯微视!

      老师:...

      关于第34026572号

      “腾讯微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88915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26572号“腾讯微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产生不良影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微”字字形与国家最新规定的标准字形不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混淆人们特别是小学生对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19年11月28日

      附:相似案例

      关于第31546383号“蜜桃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深圳市俪典完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46383号“蜜桃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中文“密桃臀”构成,该文字经艺术化设计而成,并非不规范文字。申请商标具有美好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外,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不规范汉字,且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4036380号“南征北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东亚星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036380号“南征北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98637号“南征北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并不属于文字的不规范使用,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的“战”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关于第22075541号“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75541号“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采用类似汉字书写结构的艺术图形或符号不属于不规范汉字,申请商标不是某特定的汉字,且“福”是生活中常见的汉字,一般不会将其他汉字误认为“福”,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的表现形式无论是申请人所称的“五福”还是“福”,均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等商品上,易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0820471号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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