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赔6165万元的“纸业专利侵权案”被指令重审(附诉讼公告)

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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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赔6165万元的“纸业专利侵权案”被指令重审(附诉讼公告)

      商标转让

      距今历时7年专利诉讼,一审被判赔 6,165.0435万元的造纸行业发明专利权专利案,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4月10日,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全文,公告显示,案件最新进展情况为山东高院撤销了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案件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IPRdaily消息:距今历时7年专利诉讼,一审被判赔 6,165.0435万元的造纸行业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和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案,近日又有了新的进展。

      4月10日,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公开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全文,公告显示,案件最新进展情况为

      “浙江山鹰于2018年8月25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提起上诉,并于近日收到山东高院(2019)鲁民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2、本案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上诉人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52元予以退回。”

      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6月26日,山东世纪阳光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阳光”)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浙江山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山鹰”)、寿光市顺发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发经贸”)和青州市宇阳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阳经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涂布白面牛卡纸及其制造方法”,专利号:ZL200910016756.4),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三被告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并索求赔偿款100.00万元。

      潍坊中院于2012年8月10日立案,随后本案进入司法鉴定阶段。

      2018年1月16日,世纪阳光将诉讼请求中的赔偿请求调整为人民币1亿元。

      2018年8月17日,浙江山鹰收到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2018年8月1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专利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99)。

      潍坊中院(2012)潍知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

      1、浙江山鹰、顺发经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浙江山鹰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君(原告“世纪阳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6,165.0435万元;

      3、顺发经贸在浙江山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世纪阳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5、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 世纪阳光负担54,180元,浙江山鹰负担487,133元,顺发经贸负担487元。

      附:一审判决有关的诉讼公告(全文)

      来源:IPRdaily

      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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