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凯杰美国公司捍卫“S”系列注册商标

时间:2018-04-19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斯凯杰美国公司(SKECHERS U.S.A.,INC II,下称斯凯杰公司)诉斯哌纹奇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斯哌纹奇)和泉州博海鞋业有限公司(下称博海鞋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二审判决。

    斯凯杰美国公司捍卫“S”系列注册商标

      经审理,福建高院判决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斯哌纹奇、博海鞋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斯凯杰公司300万元经济损失。

      “S”标识 孰真孰假

      据了解,斯凯杰公司旗下的SKECHERS(斯凯奇)与“S”系列鞋类品牌于1992年在美国创立。上世纪90年代初,斯凯杰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了“S”系列商标。2007年,斯凯杰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开展商业活动。而斯哌纹奇于2015年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服装鞋帽、运动器材及进出口贸易等。

      斯凯杰公司在一审中诉称,2015年底,该公司在华北、东北、华中等地商场陆续发现十几家斯哌纹奇门店,店内销售的鞋类商品由斯哌纹奇生产,其店铺商品、官方网站等使用了与斯凯杰公司“S”系列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某些鞋款也与斯凯杰公司商品的特有设计类似,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同时,斯凯杰公司发现斯哌纹奇在其官方网站等宣传资料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对此,斯哌纹奇辩称,经博海鞋业授权,斯哌纹奇获得了第13306821号、第13348345号、第17210991号等5件商标的使用权,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前述品牌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与此同时,斯哌纹奇认为,斯凯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商品属于特有商品或特有设计,其使用经合法授权的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斯凯杰公司的诉讼请求。

      斯凯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诉。

      故意混淆 二审判赔

      斯凯杰公司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义夏表示,斯哌纹奇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变换了商标图形颜色,突出使用“S”文字,从而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该使用方式属于以改变显著特征的方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本质上不属于其所称的注册商标的使用。与此同时,斯哌纹奇与博海鞋业作为斯凯杰公司的同行业竞争者,不可能不知道斯凯杰公司及其“S”系列注册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除了使用近似商标,斯哌纹奇与博海鞋业还全面抄袭了该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及其他商标,充分表明了实施商标侵权的明显恶意。

      斯哌纹奇在二审中辩称,斯凯杰公司对“S”字母本身不享有专用权,“S”只是一个普通的字母,早在斯凯杰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之前,就有多个案外人注册了含有“S”字母的商标。博海鞋业的第13306821号“S”商标,现已转让给斯哌纹奇。该商标是未指定颜色的商标,由于中国商标法对没有指定颜色的商标在使用时如何进行色彩搭配并没有规定,因此,斯哌纹奇并非是以改变显著特征的方式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存在侵犯斯凯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斯凯杰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运动鞋的美国公司,其于1992年创立“SKECHERS(斯凯奇)”系列鞋类品牌。该公司在我国拥有“S”系列注册商标,且均处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在鞋类商品上。上述“S”系列注册商标经斯凯杰公司长期、持续地使用和宣传,在我国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斯哌纹奇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通过颜色的选择,故意将商标的盾形背景及右上角3个小点的颜色与鞋面或店面装潢背景颜色混同,或故意淡化盾形背景及右上角3个点,从而突出“S”字母;所使用的“S”标识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斯凯杰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审法院还指出,斯凯杰公司在先推出的商品“D’LITES”鞋款,通过宣传、推广和销售,在我国相关的消费群体中已拥有一定的知名度,且斯凯杰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足以证实该鞋款是斯凯杰公司在先推出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特有装潢。斯哌纹奇生产的涉案鞋款与“D’LITES”鞋款相比较,二者在款式造型、图案色彩及分布上基本一致,相关消费者不易区分,易产生混淆。因此,斯哌纹奇生产的相关商品侵害了斯凯杰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斯哌纹奇、博海鞋业立即停止注册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斯凯杰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