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处理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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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处理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商标转让

      著作权法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版权局2014年发布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引起极大争议。《条例》未能充分考虑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如果仓促实施会引发诸多社会和民族矛盾。

      《条例》第五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是民间文艺作品的情节和母题是各民族共享的,例如《格萨尔王》是藏族英雄史诗,蒙古族史诗《格斯尔传》与之十分接近。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是民族团结的重要纽带,世世代代各民族共享的这些故事,一旦被个别民族进行著作权的备案,可能伤害其他民族的感情,处理不当会引起矛盾。

      《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但是民间文学具有极强变异性。藏族史诗《格萨尔王》传唱千年,不断变异。二战时期,当时《格萨尔王》中就出现了格萨尔王大战德国的《德岭大战之部》。如果其中一种备案为受保护作品,其他就只能被视为“歪曲”之作。这对民间文学的“自由叙事”和“多样性发展”无疑会有很大伤害。

      《条例》第九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向第八条规定的专门机构进行备案。”鉴于民间文学的共享性、开放性、变异性,一定要对备案资格做特别说明,有效防止恶意备案的发生。

      因此,这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对涉及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一定要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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