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义乌市齐辉饰品有限公司被罚

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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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义乌市齐辉饰品有限公司被罚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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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齐辉饰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当事人:义乌市齐辉饰品有限公司,系私人责任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义乌市大塘下二区8栋3单元301室;经营范围:饰品、工艺品巾、服装辅料、日用百货、玩具、鞋、帽、围巾、家居用品、小五金、家用电器批发 零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555449887;注册日期:2017年12月25日;联系电话:1806761****,邮编:322000。

      2019年03月08日,接举报,我局稠城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义乌市大塘下二区8栋3单元301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批准,于2019年03月0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初从温州皮带城(具体摊位不详)购进侵犯第G730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带扣860个,进价5元/个。购进后就放置在义乌市大塘下二区8栋3单元301室的公司库房内,而后通过淘宝店铺(店铺名称:威利无极限)进行销售,该店铺的具体网址为“https://shop65027834.taobao.com/”。至案发时止,上述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皮带扣均为售出就已被我局查获在案,其物品也在淘宝店铺进行了下架,该皮带扣的销售价格为6元/个,计违法经营额为516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登记表及举报材料各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本局在案发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皮带扣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本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在案发现场查扣了当事人涉嫌销售商标侵权皮带扣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皮带扣的购销情况;

      证据六:抽样取证记录1份,证明本局在案发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皮带扣进行实物拍照取证,并经当事人确认的事实;

      证据七:门牌号及经营场所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的具体位置;

      证据八:第G730310号商标注册证一份,证明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19年03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义市监管听告字〔2019〕第0204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第G7303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表及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并销毁在案的侵权商品;

      三、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各代收“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银行(银行地址:各代收银行义乌市各网点,账户: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义乌市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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