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朱茵,傻傻分不清楚...你可知这个黑科技侵犯了著作权!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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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幂朱茵,傻傻分不清楚...你可知这个黑科技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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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一个“朱茵变杨幂”的视频在bilibili(视频弹幕网站)上火了,这段视频节选自1994年版本《射雕英雄传》,剧中“黄蓉”角色的扮演者为朱茵,视频制作者在AI技术运用的帮助下,用杨幂的脸完美替换了朱茵,不仅毫无违和感,而且普通人根本无法看出被替换过。

      除了杨幂之外,《倚天屠龙记》中饰演金毛狮王谢逊的徐锦江,因形象酷似外国人,也被网友换脸成雷神、海王。另外还有杨颖、刘亦菲、刘诗诗、赵丽颖等演员的AI换脸视频,均在网络上出现过。

      “黄蓉”角色的扮演者朱茵

      被换脸的杨幂

      换脸的视频被传至微博后引起轩然大波,侵权、安全等争议声接踵而至。视频引发争议后,“朱茵变杨幂”视频制作者随即下架视频,并在微博上公开回应称:“创作初衷是希望让更多朋友认识这项技术,避免将来有人在伪造明星负面内容的视频时,会给公众人物带来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让更多人了解造假视频背后的工作原理,提高公众辨识能力。”据悉,视频在被撤下之前,微博阅读量超过1.2亿、讨论数达2.8万条。

      但是,制作并传播换脸视频是否合法呢?无营利行为是否可以用来侵权抗辩呢?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除体现商业价值外,还具有精神利益这一基本属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对民事权益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其规定。显然,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换脸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并没有附加营利的条件。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杨幂换脸视频,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认定是否侵犯演员杨幂的肖像权,无需考虑营利因素,而应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换脸视频制作之后在网络上流传,无论对制作者本人,还是对相关网站而言,其形成的流量已构成一种营利的新形态,并不因为视频本身无需付费,就能以非营利性质为由对侵犯肖像权进行抗辩。

      所以,在未征求肖像权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千万别乱“换脸”,虽然这样的AI换脸术让人感受到新奇,但是在自我娱乐、娱乐大众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比如可能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此外,还会侵犯被篡改原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同时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享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射雕英雄传》无疑是一部深入人心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制片人作为作者享有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就本文中的案例创作者通过“AI换脸技术”对杨幂,朱茵两位明星的头像进行更换,显然是对《射雕英雄传》的篡改,侵犯了制片人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著作权利。如权利人启动追责,侵权人一般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赔偿损失这一部分,将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如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一般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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