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构成近似商标?二审判决书来了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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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构成近似商标?二审判决书来了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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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英文翻译虽然不够正式,但却通俗易懂,在国内拥有相当高的流传度。比如厕所是“wc”,丢脸是“lose face”,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good good study day day up”。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毛主席对青少年的题词,随后流传于世,其中“天天向上”更是被湖南卫视作为娱乐脱口秀节目在全国播出,距今已有11年了。

      这档节目的外文名称就是“Day Day up”,足以见得,天天向上和day day up的关系,大多数的人都认为他们之间存在联系。那么,将他们搬到商标上的话,又是否构成近似呢?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此问题给出了答案。法院认为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的第22683352号“DAY DAY UP”商标,与长沙喜玫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决定最终被撤销,且被判令重新作出决定。

      2017年1月,北京飞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Day Day Up”第36类服务于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典当领域的商标。

      2018年7月,飞牛公司提交了《关于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用以证明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予以撤销。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商标由喜玫瑰公司于2009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险、担保、典当等第36类服务上。

      2018年6月14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认为,“天天向上”商标和“Day Day up”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说法,“DAY DAY UP”由3个完整独立的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而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 progress everyday”。因此,这两个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于是,法院对飞牛公司的诉讼予以驳回。但是,飞牛公司不服又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DAY DAY UP”的英文单词组合并非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虽然原商评委主张日常生活中存在将“DAY DAY 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但这不足以认定这种翻译已经成为我国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因此,二者不会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原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我所知,商标局上关于“天天向上”的相关商标申请高达176件,几乎涵盖所有45大类别的商标,而“Day Day up”相关的商标申请数量也有58件,除了飞牛科技公司之外,一家叫慈溪市帅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申请了41件相关商标,湖南广播电视台从2011年就开始申请“天天向上”商标,目前持有第41类、35类、42类天天向上商标和第41类“天天向上Day Day up”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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