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福见”近似 见福便利店卷入商标纠纷

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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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福见”近似 见福便利店卷入商标纠纷

      商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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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街头巷尾经常出现的见福便利店,近日因为商标争议,被“福见”商标持有人——福州尚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了。目前,“福见”商标与“见福便利店”商标确权纠纷维权案,结果尚未盖棺定论。

      “见福便利店”商标与“福见”撞车?

      见福便利店创立于2006年,截止至2017年7月,全国门店总数已过千家。据了解,见福便利店的视觉形象,由“见福便利店”、“FOOK”、“微笑福哥”组成。

      “见福便利店”为厦门见福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与此申请注册的同时,商标纠纷也就此埋下了雷。

      福州尚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炳春表示,他们早在2005年就在第35类上注册了“福见”商标,且该商标一直使用至今。

      据了解,2012年12月,厦门见福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以“‘福见’商标3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随后商标局予以维持注册驳回对方的申请。

      此后,2012年12月申请了“见福”和“见福便利店”商标,其中“见福”商标因与“福见”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而“见福便利店”商标却获得初步审定公告,经过异议及宣告无效程序还是裁定予以注册。

      商标专人人士介绍说,所谓“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35类涉及范围主要有: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任何商标在市场上流通都必须注册35类商标,第35类商标是企业商标必备类别。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2017年10月9日,尚干餐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1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行初7606号行政判决,认为:诉争商标“见福便利店”中“便利店”3字显著性较弱,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见福”,与引证商标“福见”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基本相同,仅仅存在文字顺序的差异,故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厦门见福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4342号行政判决,认为:1、争议商标由中文“见福便利店”组成,且其中的“福”字经过异议化处理,且“便利店”属于常见词汇,相关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2、引证商标“福见”与我国省级行政区‘福建’读音相同,显著性不强;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关服务上已建立各自的市场声誉,相关公众能够对两商标以加以区分,不会对使用两商标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4、综合本案各种因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对此,郑炳春认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有意回避了“‘便利店’是此类商业服务的通用名称,是不具有显著性”这一事实,一般公众极易将“见福便利店”理解为“‘见福’牌便利店”,拟准备就此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日前,福建省商标协会就此案专门举行了讨论会,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福州华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福州八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福州鼎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专家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协会方面表示,将集思广益,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支持郑炳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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