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宣布:4月1日起,将停止“省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时间:2018-03-20

      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

      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浙江宣布:4月1日起,将停止“省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

      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三是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贯彻实施省人大第75号决议的意义,确保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每一家省著名商标主体单位。

      三、创新抓手,着力提速商标品牌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适应改革需要,努力探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抓手。

      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三)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