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这个做商标的老板惹上事了!居然敢这么干…

时间:2018-03-19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了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适用“推定混淆”的情形,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都是必然要考量的侵权构成要素之一。被控侵权标志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认定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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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加工场所无证照经营,假冒商标,还涉嫌商标侵权,真是胆大包天。近日,浙江省苍南县龙港市监分局成功查处一宗涉嫌商标侵权案件,暂扣一批各类涉嫌侵权商品和电脑一台。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当天,执法人员在对下涝村公园路的一家加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酒盒、手提袋等加工的经营活动,同时发现该酒盒、手袋加工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从事侵犯某知名品牌的酒盒、手袋等加工经营活动,涉及的侵权产品包括古井贡酒的包装盒32000只、半成品手提袋10000只、5年原浆手提袋500只、防伪商标129600只。

    根据我国法律,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无照经营及商标侵权,由于涉案物资数量巨大,龙港市监分局需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审理。

    下一步,龙港市监将重拳出击,通过开展一系列切实有效的行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大对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我镇2018年打击走私“春雷”整治行动的开展。

    现阶段,我国的假冒现象较为猖獗。在商标权侵权诉讼中,权利人的主张所针对的一般为侵权商品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对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来说,除他人委托其加工外,大多是由于其积极实施的侵权行为才导致了诉讼的产生,并且生产者具有积极追求侵权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属于恶意范畴,故不能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能够主张所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就只能是经营者,即商品的销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