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迪“小怪兽”惹商标争议,竟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时间:2020-09-28

    FENDI芬迪是意大利著名的奢侈品牌,1925年创立于罗马,...您还可阅读:商标侵权商标维权商标诉讼商标法案例

    芬迪“小怪兽”惹商标争议,竟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商标转让

      FENDI芬迪是意大利著名的奢侈品牌,1925年创立于罗马,专门生产高品质毛皮制品。一直以来,芬迪的杰作都是以双F为主题设计的,但是在最近几年芬迪设计了小怪兽,小眼睛以及老佛爷系列主题元素,这些主题创意让芬迪红遍西方奢侈界时尚圈,从而在世界的时尚界掀起了一场眼睛设计的风波,独特个性,时尚趣味的眼睛美作,让人回味无穷。如果大家对于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有疑惑,欢迎登录好听网商标网官网在线免费咨询。好听网商标网将竭诚为您提供相关问题的帮助!

      在商标局官网可以查询到,芬迪还在中国申请了5枚“小怪兽眼睛”相关的图形商标,例如注册号为18021130、18021129、18021128、16870368、10458774的商标,涵盖第14/18/20/25类。

      一个品牌火了之后,难免会招来一些冒牌货和商标争议,芬迪设计的这款风靡时尚圈的小怪兽主题包包也是如此。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原告芬迪有限公司(FENDI)诉被告商评委及第三人慈溪市程辉鞋业有限公司(程辉鞋业公司)、第三人青岛永旭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永旭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两案。

      据了解,程辉鞋业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了第18767362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一);而青岛永旭公司则在2015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了第18737685号图形商标(诉争商标二)。

      图:诉争商标一

      图:诉争商标二

      以上两名第三人所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在外观设计上和芬迪公司的“小怪兽”图形商标都具有高度相似性。据此,芬迪公司分别以第1802112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6870368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主张宣告两枚诉争商标无效。

      然而芬迪公司的诉求并未获得批准,商评委认定:诉争商标一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浴巾”等商品(24类)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25类)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芬迪公司在起诉商评委过程中表示,小怪兽眼睛图标系其独创,自2013-2014年推出后受到各大潮人及女明星的追捧,诉争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原料和生产厂家、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看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

      另外,基于原告极高的知名度及青岛永旭公司抄袭摹仿知名品牌和动漫形象的一贯恶意,应认定诉争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伞、手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易造成混淆误认。

      同时,程辉鞋业公司与青岛永旭公司均侵犯了原告对小怪兽图形享有的著作权,两名第三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一、二的行为均为恶意,故依据商标法规定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责令被告(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目前,该案还未进行审理,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两案。后续进展请关注好听网商标网相关报道!

    好听商标网在此声明:该文章内容转载自网络,目的是服务于好听商标网用户,让其获取更多更全的关于商标知识与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我们尊重原创并饱含敬意。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