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区13家KTV涉嫌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

时间: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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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区13家KTV涉嫌侵犯著作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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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音乐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已经严重损害众多歌手、音乐制作人以及音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权利人越来越重视音乐版权。从今年1月起,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来通“扫荡式”维权。南通市区13家KTV内未经许可,为消费者提供音乐电视作品点播服务并收取费用,被以涉嫌侵犯著作权告上了法庭。

    11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发区一娱乐城立即停止播放并删除涉案246部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音协)是经我国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至2013年期间,中音协分别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等15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著作权人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著作权人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中音协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著作权人授予原告的权利,中音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著作权人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合同约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60日内音像作品著作权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后著作权人出具声明,称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有效期自动顺延,现上述《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均在有效期内。


    2016年1月7日,中音协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南通市开发区一娱乐城KTV,使用点歌系统查找播放音乐电视作品,同时对播放歌曲的过程进行不间断录制,付款后取得盖有该娱乐城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出具公证书,证明公证书内所附的《中国我爱你》等24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清单、光盘、发票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音协认为,其曾就版权使用费缴纳事宜多次与该娱乐城经营业主商谈,要求娱乐城按照规定缴纳版权使用费,合法使用作品,但娱乐城至今未缴纳版权使用费,并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246部MTV作品,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和中音协的合法权益。


    为此,中音协一纸诉状将娱乐城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中国我爱你》等24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余元。


    法庭上,经比对,公证封存的光盘中涉案24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演唱内容、演示画面等,与原告专辑收录的同名作品相同。


    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另查明,这期间,中音协还以南通市区13家KTV为被告,共计向该院提起13起类似的诉讼。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等著作权。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24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构成对原告放映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音悦汇娱乐城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节,考虑到权利人对涉案作品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及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及当地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营业性放映他人音乐电视作品非免费午餐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本质内涵在于其独创性。涉案246部音乐电视作品,是以歌曲为题材,将其主题思想通过演员在相应场景中的表演加以体现,通过摄影、录音、灯光、剪辑、合成等创作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并能够借助适当装置连续放映,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应受到保护。


    近年来,随着电子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影视传媒业也高速发展,通过制作刻录光盘成为音乐电视作品传播使用的重要方式。从几元到十几元一张的音乐电视光盘随处可以买到,在提高生活艺术享受的同时,也给不少娱乐城KTV发展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可以说,在娱乐城KTV包厢内免费放映他人的音乐电视作品,已经被很多KTV业主看作是业内的“行业规则”。殊不知,这种规则看似合理,但是并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利行为提起诉讼并索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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