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期满未续展的相近似商标申请可否核准?

时间:2018-02-05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仍未提出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注销。无论是撤销注册商标还是注销注册商标,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该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与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期满未续展的相近似商标申请可否核准?

    应当注意的是,已经使用过相当一段时间的注册商标即使被撤销或注销,其注册商标仍在消费者中有一定影响。如果一经被撤销或注销,即允许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也就使注册商标失去了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出自于不同生产经营者这一重要功能,给商标使用和商标管理带来种种混乱和麻烦。所以,商标管理部门对已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要严格加以控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允许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但基于上述理由,允许例外的是属于连续停止使用 3 年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即他人可以将与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用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并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