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时间:2018-01-31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行使其商标权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各国《商标法》中通行的一项制度。《商标法》第 40 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是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不发生注册商标的转移,它仅仅是商标权人在一定范围内将其商标使用权让予许可人行使。被许可人可以以合同规定的方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商标使用权,不享有禁止权和处分权,他既不能转让商标权,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在发生侵权时,被许可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在商标实践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体现《商标法》的基本宗旨,维护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这些原则包括: 

    1.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遵循自愿、有偿、互利的原则 

    商标使用许可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成立,任何采用强迫、欺诈等手段建立的商标权使用许可关系都是有瑕疵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还应是有偿、互利的。 

    2.被许可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的前提,违背这一原则,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一切优越性都将走向反面。因此,商标权人必须慎重地选择被许可人,对于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不能达到自己的商品质量标准的,不能盲目地许可其使用自己的商标。 

    3.共有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等特殊商标不能随意使用许可

    共有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经所有共有人同意;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应经该商标的主管机关或国家商标管理机关审查,不能擅自许可他人使用;联合商标必须与主商标一起使用许可,不能单独许可使用。 

    4.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 

    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序、条件规定不一。有些国家规定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要进行实质审查,如对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措施和任何在经济上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审查。英国等国家要求商标使用许可依法进行登记。日本则对独占使用许可要求登记,并作为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一般使用许可可以不登记。多数国家并没有把登记等手续作为商标使用许可成立的条件,而仅要求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在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商标局备案。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允许将各个商品单独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无需像商标权转让那样“整体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