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身仗打得漂亮!“屈臣氏”商标引发了一场历时5年的纠纷

时间:2018-01-31

    企业注销之后此前申请注册的商标还能否申请商标注册?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8778266号“屈臣氏”商标纠纷一案中就给出了答案。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2017年12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法院最终审判决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佛山市南冠陶瓷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被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还没有证据显示南冠公司在注销之前办就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的手续,因此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之下不应当予以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由南冠公司于2010年10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瓷砖及非金属地板砖等第19类的商品上。2011年10月6日商标局对该被异议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公告。

    翻身仗打得漂亮!“屈臣氏”商标引发了一场历时5年的纠纷

    2012年1月6日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核准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的“屈臣氏”商标,已经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近似商标,同时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且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损害了其在先的商号权,而且南冠公司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严重地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且有害社会主义道的德风尚。


    经过审查商标局于2013年4月9日作出了相应的裁定,认为屈臣氏公司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并不成立,遂便对被异议商标予以了核准注册。屈臣氏公司表示不服同年5月3日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据悉在该案二审审理的期间,屈臣氏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南冠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的登记资料及企业信用信息的公示报告,显示南冠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已经进行了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屈臣氏公司据此主张南冠公司注销并且在注销前并没有对被异议商标进行转让,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应当予以注册。


    据此法院最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评委所作出的复审裁定,并且判令商评委就屈臣氏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重新作出相应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