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买了「白兔商标查询软件」却为何被告侵权?

时间:2018-05-30

    据好听商标转让网小编获悉: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济南白兔商标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查询系统授权使用协议,却遭到济南白兔公司的关联公司——济南白兔信息有限公司起诉侵权。北京华冠公司明明是购买了济南白兔公司的白兔商标软件,仍被诉以侵权的原因究竟为何?

    代理机构买了「白兔商标查询软件」却为何被告侵权?

    据北京华冠公司诉称,公司是在被起诉后才知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的著作权不属于济南白兔公司而属于白兔信息公司。济南白兔公司故意隐瞒软件著作权权属信息,导致我公司使用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侵犯软件著作人权利,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系统。济南白兔公司还与白兔信息公司串通,通过诉讼的方式滥行诉权,给我方造成了严重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白兔公司应当返还软件开发费、服务费并赔偿给我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而济南白兔公司辩称,北京华冠公司主张的返还软件开发费和赔偿损失均无任何赔偿基础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北京华冠公司通过破解案外人白兔信息公司的商标信息数据库,将窃取的数据用于其开发的微信商标查询软件的行为侵犯了白兔信息公司的商标信息数据库,因此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北京华冠公司的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京华冠公司所提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济南白兔公司曾就双方之间签订的《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的履约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而在该诉讼中北京华冠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并未违约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北京华冠公司在该案诉讼中并未就其答辩所称的济南白兔公司违约情节向济南白兔公司提出相应的反诉主张,而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本案诉讼。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中认定济南白兔公司、北京华冠公司在签订合同及履行《CHATM白兔商标查询信息系统授权使用协议书》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北京华冠公司已赔偿白兔信息公司经济损失,且白兔信息公司系济南白兔公司的关联公司。

    北京华冠公司虽有违约行为,鉴于责任承担的公平原则,其违约责任可以免除。在该生效判决中,仅认定了济南白兔公司有违约行为,而因北京华冠公司未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该判决未认定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案与前案诉讼之间虽然当事人相同,但本案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济南白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前案的诉讼请求不同。据此,北京华冠公司本案诉讼请求并非要否定前案的裁判结果,仅是基于前案已认定的事实及责任,对于前案尚未处理的部分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故本案并不构成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