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

时间:2018-01-17

    在什么情况下,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 30 条的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公告期满无异议,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名义、地址,注册商标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注册证号、注册日期等有关注册事项刊登在《商标注册簿》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分别登入《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上。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成为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 

    商标注册标志着商标专用权的产生。商标一经注册,即为注册商标,注册人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谓“商标注册”,是指核准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编号。《商标注册簿》上登记项目主要有: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商品类别、有效期、续展有效期、注册人名义等。《商标注册簿》由商标局保存,是注册商标法律效力的原始证据。 

    商标注册,商标局要发布《注册商标公告》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商标局向商标注册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它记录如下内容:商标图样,注册人名义或者姓名、地址,商品类别、名称,专用权期限。如果注册后发生变更、续展或者转让注册的情况,也要记载于商标证上,以反映有关注册商标的一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