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设立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每件地理标志商标补助10万元

时间: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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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设立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 每件地理标志商标补助10万元

    商标转让


      为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该市将设立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据了解,在东营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发展资金补助。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相关规定。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补助注册方式不同补助不同

      据悉,发展资金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补助,对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于补助。

      据了解,取得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500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件地理标志商标补助10万元;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补助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1500元,每件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于获得发展资金补助的申请人,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发展资金补助应当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1年内(以商标注册证的核准时间为准)向东营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发展资金补助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有中文译本的含其中文译本)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权权属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自行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核准机构的注册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据了解,发展资金补助实行日常受理、集中发放,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后,经东营市工商部门会同东营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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