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不属于商标使用

时间:2018-01-22

    今年6月上海人民滑稽剧团排演了一部反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并且还制作了图文海报在网络上宣传推广。不料此举竟然会引发一场商标权诉讼。辽宁舌尖汇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起诉,称其为“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持有人,该剧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1129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对舌尖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舌尖上的诱惑》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是光明食品集团与上海人民滑稽剧团联合出品,主要讲述的是主人公明察暗访、智取酒厂违法证据并将不法分子绳之于法的滑稽戏作品。该戏于2017年夏季在上海一共上演了18场取得强烈的反响。

    然而就在该作品成功上演之后的不久,辽宁舌尖汇公司便以商标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就把光明集团和剧团告上了法院。舌尖汇公司在诉状当中声称,20151214日该公司获得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注册证,核准使用商品/服务的项目包含了第16类、38类、41类及42类,其中第41类包括组织表演(演出)、演出。

    滑稽戏《舌尖上的诱惑》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不属于商标使用

      舌尖汇公司诉称今年8月初,公司在网上发现了《舌尖上的诱惑》相关的宣传内容,其中突出使用了“舌尖上的诱惑”,严重地侵害了该公司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新民晚报》以及百度上公开赔礼道歉,并且承担维权的合理费用支出1.2万元。

      在庭审中舌尖汇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对相关网页的公证保全文书。其中就显示了在一个图文海报的页面中,标识有文字内容“大型滑稽戏 舌尖上的诱惑”,并且标注有该剧指导单位及出品单位,其中“大型滑稽戏”字体较“舌尖上的诱惑”小。

      舌尖汇公司指出广告宣传其实是服务商标使用的表现,两被告在网络上宣传,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事实上起到了涉案中第41类中的组织表演项目服务商标的使用已构成了侵权。同时在商业表演活动中将“舌尖上的诱惑”作为表演标题也构成侵权。

      对此光明集团辩称《舌尖上的诱惑》是一部公益剧,虽然与系争商标名称文字上有所相同,但属于叙述性使用,并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的混淆。剧团则辩称商标权与该剧版权著作权不是同一个概念,其组织演出主要是以人民滑稽剧团名义进行的,并且其演出的时候也不知道有舌尖汇公司商标的存在。

      法院审理后指出,舌尖汇公司就“舌尖上的诱惑”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法要维护的不是商标标识的本身,而是商标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在本案中两被告在宣传当中对于滑稽戏剧名的使用,主观上并不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意图,客观上也并不产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就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会侵犯舌尖汇公司对“舌尖上的诱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舌尖汇公司的诉请缺乏了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法院认为“舌尖上的诱惑”是具有一定含义的非臆造词,舌尖汇公司因享有“舌尖上的诱惑”商标的专用权,但是其权利应当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基于该注册了商标就形成对该词的绝对性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