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山充正!两“慧鱼”引起商标纠纷 德国慧鱼获赔100万

时间:2018-01-04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来自德国的费希尔厂公司(德国慧鱼)与浙江慧鱼建筑科技公司(下称浙江慧鱼)引发了一场商标纠纷,来和好听商标转让网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据了解1996年德国慧鱼在江苏太仓市设立了第一家亚太区全资子公司慧鱼(太仓)锚栓有限公司,在关联商品上申请注册并且使用了多件“慧鱼”“FISCHER”文字及鱼形图形的商标。

     

     20141113日浙江慧鱼成立,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电子科技、批发零售五金交电、紧固件等。20153月浙江慧鱼、慧鱼科技(中国)集团散发告客户书,其中称:“浙江慧鱼是德国慧鱼唯一在中国大陆设立的销售企业。”同时,浙江慧鱼在《建筑门窗幕墙与设备》杂志上刊登严正声明称:“现中国市场上发现背栓、混凝土用栓、化学锚栓等印有鱼形标识的假冒产品。”

     以山充正!两“慧鱼”引起商标纠纷 德国慧鱼获赔100万

      除此之外,浙江慧鱼不仅注册了带有“慧鱼”字样的公司,还突出使用了“慧鱼”字样,妄图承接德国慧鱼的全部商誉,并且还公开宣布自己才是正牌慧鱼,虚假宣传称德国慧鱼的商品才是假冒产品,为此德国慧鱼还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好听商标转让网想说的是,傍名牌、搭便车都是不良行为,不能为了出名,提高自己企业知名度,就去钻空子,终有一天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德国慧鱼称:浙江慧鱼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越传统意义上的“搭便车”性质行为恶劣。

     因此浙江慧鱼并不认同德国慧鱼的相关指控,认为其使用了自己享有权利的商标或者经过授权的商标,并没有侵犯到德国慧鱼的商标专用权,并且两个慧鱼商标产品并不是同一类别不构成近似;而且德国慧鱼不具有相关的知名度,浙江慧鱼并没有故意攀附名牌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判令。

     

      南京法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浙江慧鱼的行为侵害了德国慧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且浙江慧鱼曾通过公开渠道宣称自己才是正牌慧鱼的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德国慧鱼产生一种“虚假”的认识,引起了德国慧鱼社会评价的减损,致其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严重地构成了商业诋毁。

     

      因此判令浙江慧鱼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的同时,赔偿原告100万元。浙江慧鱼不服提起上诉。

     

      201711月江苏高院终审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